重庆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9月22日起就《重庆市锅炉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方案按照「淘汰一批、替代一批、治理一批」原则推进锅炉和工业炉窑绿色转型升级,明确到2027年全市落后锅炉、工业炉窑全部淘汰,钢铁、焦化、水泥等重点行业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到2030年燃煤电厂完成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大气污染治理低效失效设施动态清零。治理范围覆盖火电、钢铁、焦化、有色金属、建材、化工、机械制造(铸造)、石化等行业。方案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企业提出废气深度治理限值: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小时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40、80、8毫克/立方米,2027年底前完成4家企业治理,其余19家于2028年、2029年底前完成,并附改造清单。企业应对要点:涉锅炉炉窑企业应对照淘汰时限评估装备水平,提前谋划清洁能源替代与超低排放改造;垃圾焚烧行业需按分批时限落实脱硝提效与氨逃逸控制,同步完善监测监控体系。
生态环境部2026年9月24日召开部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工业园区水污染整治攻坚行动计划》《县城黑臭水体治理攻坚行动计划》《「十五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其中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对「十五五」时期噪声治理作出系统部署,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及生态环境部持续开展的城市噪声治理评估试点、宁静小区建设等工作相衔接。对工业企业而言,「十五五」期间噪声监管将呈现三方面趋势:一是优化噪声敏感建筑物建设布局,强化夜间施工和中重型运输车辆噪声监管,厂界噪声达标与夜间作业要求趋严;二是推广低噪声施工设备、噪声地图等新技术应用,噪声监测数据将更加精细可查;三是宁静小区和噪声治理评估试点范围扩大,噪声信访投诉将成为非现场监管和环保督察的关注点。企业应对要点:排查厂界噪声与高噪声设备布局,完善隔声降噪设施,规范夜间施工审批与台账记录,避免噪声问题引发执法风险。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9月22日发布《深圳市可回收物智能回收碳普惠方法学(试行)》和《深圳市分布式光伏发电系统碳普惠方法学(2026年修订版)》,并现场签发1616吨分布式光伏发电碳普惠减排量,碳普惠方法学体系进一步扩容并进入常态化签发阶段。碳普惠是对小微企业、社区家庭和个人的节能减碳行为进行量化、记录并赋予价值激励的机制,减排量可通过碳普惠平台用于公益捐赠、大型活动抵消等场景。此次分布式光伏方法学修订,为工商业分布式光伏业主将自发电量纳入碳普惠核算提供了方法依据;可回收物智能回收方法学则覆盖资源循环类低碳行为。企业应对要点:已建成工商业分布式光伏的企业可关注所在地碳普惠方法学与签发动态,梳理发电计量数据,评估减排量开发与收益空间;再生资源回收、固废资源化企业可跟踪碳普惠与绿色供应链、ESG信息披露的衔接,推动低碳行为数据资产化。
《爆炸性环境设备防爆技术规范》(GB 48141-2026)由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2026年8月27日批准发布,自2027年9月1日起实施,将替代GB 25286.2-2010(限流外壳型「fr」)和GB 25286.3-2010(隔爆外壳型「d」)两项非电气设备防爆标准。该标准适用于存在爆炸性气体、蒸气、粉尘混合物的危险场所,规定了设备防爆保护要求,以及设备和防护系统在设计、制造、检验、销售、场所分类、选型、安装、使用、检修和维护全流程的共性防爆安全技术要求;不适用于爆炸危险完全由爆炸性物质本身或不稳定化学物质引起的场所,采矿瓦斯环境危险场所的分区选型要求仍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等规定。2026年9月以来多地工信部门已启动强制性国家标准宣贯。企业应对要点:涉爆粉尘、可燃气体场所企业应对照新标准开展防爆设备合规性盘点,重点核查非电气防爆设备型式与新旧标准衔接,在2027年9月实施前完成采购、改造与检验计划调整。
《云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经云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26年9月18日审议通过(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十四届〕第七十四号),自2026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七章六十四条,围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作出系统规定。核心要求包括:生产经营单位须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废弃处置单位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单位从业人员超过100人的应设置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100人以下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在滇企业应对要点:对照条例开展责任制与双重预防机制自查,核实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备是否达标,于施行前完成内部制度修订与培训。
山东省应急管理厅2026年9月25日通报,通过预警线索推送,东营、滨州两市查处3家危险化学品企业人员定位违规问题,典型情形包括换热器清垢作业现场人员聚集触发红色预警后企业未及时处置、氯化装置平台超员报警阈值被擅自修改为9人等。人员定位系统是化工企业重大危险源在线监测和特殊作业管理的重要技防手段,此前应急管理部已多次要求化工企业落实人员定位功能并保障数据真实。此次通报释放明确信号:人员定位设备在线率、报警响应处置、阈值设置真实性将成为监管部门通过预警线索开展非现场执法的切入点和执法依据。企业应对要点:定期校核人员定位基站覆盖与定位卡发放管理,严禁擅自修改超员、越界报警阈值;建立报警分级处置台账,确保红色等高级别预警限时响应并全程留痕;检维修、清垢等临时作业前开展人员聚集风险评估,将定位系统报警处置纳入应急预案和培训考核。
生态环境部9月22日举行例行新闻发布会,新闻发言人裴晓菲通报,当前厄尔尼诺已经形成并可能增强,秋冬季可能出现长时间、大范围重污染天气,将从三方面强化应对。一是预案更新:指导各地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预案,深化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分级和差异化管控,细化减排清单并落实到每家企业、每条生产线;实施分时、分区、分类、分级精准管控,做好豁免企业管理,坚决避免「一刀切」。二是机制运行:预警启动门槛由连续重度污染调整为连续中度污染即可启动,预警范围从京津冀及周边扩展至全国,PM2.5污染过程预测准确率超90%,强化区域联防联控。三是监管执法:紧盯重点行业、产业集群、排放大户和用车大户,线上依托在线监测、卫星遥感、用电监控和大数据筛查精准发现问题线索,线下加大执法力度,重污染期间对问题突出区域采取「四不两直」暗访督查。企业应对要点:对照绩效分级要求完善减排清单和「一厂一策」方案,秋冬季前完成治污设施检修与对标自查,豁免企业须保持绩效A级水平稳定运行,严防在线监测数据异常触发精准执法。
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负责人在「十五五」持续改善空气质量工作系列解读⑤中系统阐述存量产业绿色升级路径。淘汰退出方面:依法有序淘汰富锰渣高炉、球团竖炉、铸造用生铁步进式烧结机等高耗能重污染工艺装备;强化水泥熟料生产线产能监管,日产量、年产量不得超过备案产能的110%,杜绝超产能生产加剧污染排放;重点区域、强化区域、先行区域2030年前整合退出6000万标砖/年及以下烧结砖、烧结空心砌块生产线;敞开式延迟焦化工艺全部退出或完成密闭化改造,消除开放式工艺无组织污染。推广升级方面:大力推广高炉大比例球团冶炼、工业炉窑富氧燃烧等成熟绿色低碳技术,推动重点区域石化行业煤制氢工艺逐步实施清洁制氢替代。考核约束方面:明确到2030年重点区域、强化区域各城市至少完成3个重点产业集群标准化整治,压实地方量化考核目标。企业应对要点:水泥、砖瓦、焦化等企业须对照产能与工艺退出时间表制定改造或退出计划,严禁超产能生产,提前布局富氧燃烧等低碳技术改造。
生态环境部「十五五」持续改善空气质量系列解读⑤明确产业源头管控要求,涉VOCs行业准入规则进一步收紧。一是项目准入:原则上不再新建、扩建生产和使用不符合低VOCs含量限值标准的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项目,从产业链源头削减VOCs新增排放;新建、扩建、具备条件改建的用煤项目和「两高」项目必须同时达到能效标杆水平和环保绩效A级。二是集群治理:各地开展涉气产业集群全面排查,按「淘汰关停、搬迁入园、做优做强」三类路径差异化整治,因地制宜布局集中供热供汽中心、VOCs绿岛等公共治污设施,以共享治污模式降低中小企业环保投入,明确到2030年重点区域、强化区域各城市至少完成3个重点产业集群标准化整治。企业应对要点:涉VOCs新建改扩建项目应优先选用符合低VOCs含量限值标准的原辅材料并留存合规证明;集群内中小企业应关注属地整治方案与共性工厂、绿岛设施建设进度,提前规划入园或共享治理路径;现有企业可结合「以新带老」要求同步升级原辅材料与治理设施。
生态环境部9月例行新闻发布会披露《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等污水污染风险防范 保障农业灌溉用水安全的通知》(环办水体〔2026〕13号)落地细节。空间管控:依托土地审批、项目环评严格管控农田周边、喀斯特地貌等高风险区域项目准入,严防化工园区转移带来的环境风险。排放管控:对农田周边涉水污染源排查建账、拉条挂账,推进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开展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重点强化全盐量、重金属、有毒有害污染物管控,并把相关要求依法纳入排污许可证管理。水质监测:今年底前出台农业灌溉用水水质监测技术指南;工业园区周边灌溉用水灌溉期原则上至少开展2次监测,覆盖临播种前和作物生长关键期。执法监管:重点整治利用溶洞、渗坑、裂隙等非法排放工业废水、畜禽粪污行为,加强排污口、雨水口监管和行刑衔接。企业应对要点:喀斯特地貌地区、农田周边工业企业须严防跑冒滴漏与暗管偷排,涉特征污染物排放企业应跟踪地方排放标准制修订与排污许可证变更要求。
生态环境部9月例行新闻发布会首次系统披露《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十五五」规划》(生态环境部会同相关部门2026年7月印发)目标体系。总体目标为有效防控固体废物全过程生态环境风险,到2030年历史遗留固体废物污染问题得到有效管控、严控新增固体废物污染、遏制非法倾倒高发态势,概括为「去存量、控新增」。四项指标:非法倾倒和非法处置固体废物事件发生率大幅降低;危险废物填埋处置量占比有所下降;重点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填埋量占比有所下降;危险废物相关单位全过程信息化监管覆盖率基本全覆盖。当前正深入推进5个专项整治行动:非法倾倒处置固体废物、溶洞垃圾污染、重金属环境安全隐患、磷石膏库、生活垃圾填埋场。针对退役光伏组件、风电叶片、动力电池「新三样」固废,生态环境法典已明确循环利用或无害化处置要求,并建立退役动力电池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企业应对要点:产废企业须接入危废全过程信息化监管体系,规范转移联单与贮存管理,磷化工、涉重企业重点关注磷石膏库与重金属环境隐患排查要求。
国际电力碳排放核算规则交流会(9月25日,河北崇礼)释放关键信号。清华大学能源环境经济研究所所长张希良表示,全国碳市场目前已纳入发电、钢铁、水泥、铝冶炼四个行业,2030年前将进一步扩大覆盖范围,纳入化工、石化等行业,届时覆盖二氧化碳排放量将占全国碳排放总量的75%以上。中电联同步发布电力碳足迹管理体系建设成果:电力碳足迹因子常态化更新机制稳步建立,已量化形成2023至2025年全国电力及火电、水电、核电、新能源发电和输配电等11项电力碳足迹因子,2024年全国电力平均碳足迹因子较2023年下降6.9%;2026年7月发布的《温室气体 产品碳足迹量化方法与要求 燃煤发电》等7项电力碳足迹量化国家标准将于2027年2月1日正式实施,覆盖我国主要发电类型,填补国家标准空白。企业应对要点:化工、石化企业应提前布局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数据质量控制计划与月度存证能力,参照发电行业经验做好纳入碳市场准备;下游高用电企业可运用电力碳足迹因子开展产品碳足迹核算与供应链碳管理。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综合司9月17日印发征求意见函(9月21日官网公开),就组织起草的《非煤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征求意见稿)》向各省级应急管理厅(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及有关中央企业征求意见,请各省级应急管理厅(局)一并征求辖区内重点非煤矿山企业意见,反馈截止2026年9月30日,意见通过矿山安全标准服务平台提交。该标准出台后将与此前发布的《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等5项强制性国家标准(GB 48145/48146/48147系列,2027年3月1日实施)共同构成非煤矿山安全风险防控标准体系,为非煤矿山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管执法提供统一、刚性判定依据。国家矿山安监局三季度新闻发布会同时披露,全国矿山已全面摸排2023年以来行刑衔接情况,移送和正在移送涉嫌犯罪案件600余起、涉及1400余人,并发布4起「打非治违」典型案例。企业应对要点:磷矿等非煤矿山企业应及时跟踪判定标准正式发布节奏,对照征求意见稿提前开展重大隐患自查建档,重点关注隐蔽致灾因素普查、监控数据真实性、人员定位落实等高频执法领域。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9月24日第三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披露,为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已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全面堵塞瓦斯治理漏洞。三方面重点:一是全面落实瓦斯防治全链条责任,严格执行「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坚决杜绝制度照搬照抄、悬空空转;二是精准管控瓦斯灾害重大风险,高瓦斯、突出矿井严格执行抽采达标评判制度,抽采不达标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停止作业;三是严格落实瓦斯现场防治关键措施和瓦斯检查制度,杜绝空班、漏检、假检,严厉打击瓦斯超限作业、违规动火爆破等违法违规行为。下一步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将开展专项精准检查执法,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同期发布会还通报近期印发《煤矿灾害等级鉴定工作管理办法》:煤与瓦斯突出、冲击地压、煤层自燃倾向性、煤尘爆炸性、露天煤矿滑坡危险性五类灾害等级鉴定机构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检测检验资质,鉴定项目须至少两名专职技术人员赴现场,鉴定报告统一编号出具并建立信用记录机制。企业应对要点:煤矿及高瓦斯矿井须立即对标开展瓦斯防治自查,完善抽采达标评判与瓦斯检查制度执行记录,配合专项检查执法。
2026年9月20日,生态环境部党组在《旗帜》杂志2026年第9期发表署名文章《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 奋力谱写美丽中国建设新篇章》,系统阐述从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看「当前与长远相结合」的政绩观。文章指出,火电、钢铁、水泥、焦化等支柱产业清洁生产水平不高、污染排放不达标问题长期存在,生态环境部会同有关部门统筹安排中央大气污染防治资金,指导地方出台激励政策,分行业推进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或重点工程改造。文章明确优先采用工艺调整、原燃料替代和「公转铁」「公转水」「油改电」等治理措施,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并披露「十四五」累计推动粗钢产能9.4亿吨、焦化产能3.7亿吨、水泥熟料产能4.7亿吨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文章强调「十五五」将继续以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为抓手,从指标构建、技术帮扶、政策激励到长效监管系统施策,倒逼传统产业绿色转型。企业应据此研判所在行业超低排放改造时间表与技术路线,提前布局工艺优化和清洁运输。
2026年9月23日,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我区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具体适用税额意见的公告》(内财公告〔2026〕7号),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税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6〕50号),拟将自治区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具体适用税额确定为每污染当量10元,并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2026年10月7日。该税额处于财税〔2026〕50号规定的每污染当量8至12元区间的中位水平,是省级层面落实VOCs环保税试点的首批具体税额安排之一。试点自2027年1月1日起在印刷、石化、化工、医药、钢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汽车制造八个行业实施,覆盖工业源VOCs排放量70%以上。内蒙古的方案将对周边省区税额设定形成参照,企业应关注本省最终税额与征收细则,提前核算VOCs排放当量、完善监测台账,并通过源头替代和收集治理降低应税排放量。
2026年9月23日,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主持召开部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县城黑臭水体治理攻坚行动计划》《工业园区水污染整治攻坚行动计划》等文件。会议指出,开展工业园区水污染整治攻坚是深入打好碧水保卫战、推进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的重要行动,要求在已有工作基础上拓展深化工业园区水污染整治,着力加强其他工业集聚区水污染治理,提升园区环境监管和风险防范能力,推动水污染治理提质增效。会议明确将重点针对园区污水收集处理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加强监管执法,严厉打击工业废水偷排、漏排等违法行为。同时,会议还原则通过了《生态环境标志 排放口(源)》《生态环境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以及《「十五五」噪声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工业园区涉水企业应提前排查管网接驳、雨污分流、特征污染物处理及在线监测设施运行情况,防范整治期间执法力度升级带来的合规风险。
2026年9月23日,生态环境部召开部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生态环境标志 排放口(源)》和《生态环境标志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两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会议指出,进一步明确规范生态环境标志有利于强化生态环境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要求抓好新标准宣传解读,有序推进生态环境标志设置,确保新旧标志替换平稳过渡,并将标志牌规范安装和日常维护纳入日常监管活动,切实发挥提示和警示作用。排放口(源)标志规范涉及企业废气、废水排放口的标识、悬挂位置与信息内容;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标志规范则涉及一般工业固废与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场所的标志设置。两项标准一旦正式发布实施,企业须按新要求更换或补设标志牌,并将标志设置纳入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与环境管理台账,作为固定污染源「一证式」管理的基础配套。
2026年9月22日至23日,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持续加强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监管深入开展弄虚作假问题整治的通知》,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落地实施。通知要求坚持问题导向、技防优先、精准治理、常态化整治、协同联动、宽严相济,着力抓好推进全领域监管、狠抓执法办案、强化以案促改三项工作重点,并从拓宽问题线索来源、加大案件查处力度、提升协同联动效能、完善监管执法制度四个方面部署11项具体措施。通知明确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手段提升异常数据预警能力,开展无感式、穿透式监管;坚持「打源头、端窝点、摧网络、断链条」,实现「一案多查、全链条追责」;将技术服务机构作为「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抽查重点对象,分类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同时细化弄虚作假禁止从业情形,严把行业准入关口。企业委托环境监测、检测、验收等服务时,应重点核查机构资质、原始记录与报告真实性,避免因服务机构造假被连带追责。
2026年9月23日下午,2026碳达峰碳中和论坛暨深圳国家低碳城论坛企业碳管理分论坛在深圳国际低碳城举行。深圳市市场监管局在论坛上正式发布2026年度10类碳足迹团体标准,覆盖医疗器械、先进制造、建材、电气设备、绿色物流、智能传感、日用消费品等大湾区重点产业,为企业开展碳核算、绿色认证提供技术支撑,助力区域制造业应对欧盟新电池法等绿色贸易壁垒。同日消息,全国首个以城市冠名的国家碳计量中心(深圳)正式获批,碳计量基础能力建设迈入国家级平台新阶段。论坛主旨演讲指出,国内外政策正推动碳管理由「软指标」转向「硬合规」,企业宜建立符合CBAM口径的产品碳足迹核算和数据管理体系,加快绿电采购、能效改造和低碳工艺替代。相关制造企业应及时跟踪这10项团体标准的正式发布文本,将碳足迹核算纳入供应链管理和产品认证体系,为应对国际绿色贸易规则和客户碳管理要求做好准备。
2026年9月21日,应急管理部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对现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至2026年10月22日。修订征求意见稿旨在衔接新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法》,细化经营许可条件、程序与监督管理要求,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危险化学品经营、仓储及无储存经营企业应关注最终修订条款对经营许可条件、从业人员资质、安全评价报告、许可证变更与延续等方面的具体要求,及时对照自查许可证照有效期、储存设施安全条件及应急预案备案情况,在征求意见期内研提意见并为后续合规调整预留时间。
2026年9月18日,应急管理部公布第23号令,修订通过《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适用于从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评估等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及其监督管理,明确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固定工作场所、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注册消防工程师与消防设施操作员配备、质量管理体系等从业条件;从事维护保养检测的注册消防工程师不少于4人且一级不少于2人,操作员不少于8人且中级以上不少于2人。规定要求机构设立技术负责人、明确项目负责人,书面结论文件须由消防设施操作员、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执业印章及机构印章,建立消防技术服务档案并保管10年,通过社会消防技术服务信息系统公开结论文件。规定还明确运用物联网、人工智能和大数据技术实施精准监管,对出具虚假、失实文件等违法行为设定罚款、停止执业、吊销资格、终身市场禁入及失信惩戒等措施。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在2027年1月1日前对照新规完成人员、场所、设备及质量管理体系整改并重新备案。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生态环境部以公告2026年第35号批准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汽车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排放测算方法(交通量法)》(HJ 180-2026),自2026年9月1日起实施,原《城市机动车排放空气污染测算方法》(HJ/T 180-2005)同时废止。该标准首次将大气污染物与温室气体纳入同一套交通量法测算框架,适用于汽车一氧化碳、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颗粒物等大气污染物以及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等温室气体排放量的测算。标准重构了源分级分类、道路特征参数、交通量、车辆构成与排放因子五类参数获取路径,明确营运车辆优先使用北斗卫星定位数据,交通量按典型车型法、典型断面法、速度反演法顺位获取。对工业企业而言,涉及自有运输车辆、厂内通勤及物流通道的移动源排放核算,应据此更新排放清单方法;建设项目环评、移动源减排方案、城市大气环境规划均需采用新测算口径,避免沿用已废止的旧标准。
生态环境部2026年9月3日第3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由部长黄润秋签署,2026年9月20日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该决定为全面有效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维护法治统一而开展规章清理,决定对11件部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17件规章予以废止,并明确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其他规章与生态环境法典原则、精神、要求不一致的,依法适用生态环境法典有关规定。企业环保合规管理需据此重新梳理所依据的生态环境部规章效力,重点关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排污许可、污染源自动监控、环境监察、举报热线、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环境监管重点单位名录等已废止或调整事项,及时对照生态环境法典及新规定更新内部制度、合同条款和应急预案。
2026年9月22日,生态环境部在9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明确,十五五期间将依法加快建立新污染物协同治理和环境风险管控体系。下一步重点包括动态更新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及其禁止、限制措施,实施一批新污染物协同治理示范项目,重点建设国家和流域性新污染物治理技术中心,统筹开展新污染物环境调查、危害评估、暴露评估和风险评估,精准锚定应当重点管控的新污染物,并实施好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中新污染物治理防控关键技术重点专项。企业应关注全氟辛基磺酸类、乙草胺、酰胺类农药等已被纳入调查或管控视野的物质,化工、石化、农药、印染、涂料等行业需提前开展原辅料筛查、绿色替代品研发和特征污染物监测能力建设,以应对清单动态扩容带来的合规要求。
2026年9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生态环境部办公厅联合印发通知,部署对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重点排放单位开展碳排放计量审查摸底工作,旨在为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管理提供清晰路线图,并为碳市场公平公正交易提供数据保障。通知建立碳排放计量审查结果一次审查、两方采信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开展的碳计量审查结果可供生态环境部门在碳排放核算、报告、核查及日常监管中采信,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避免重复检查和多头填报。审查形成问题整改、线索移交、结果共享闭环,对评价为A级的企业实行计量器具配备溯源情况免予现场核查等激励政策。发电、钢铁、水泥、铝冶炼及即将扩围的石化、化工企业应提前梳理计量器具台账、校准证书和碳排放核算边界,确保碳计量数据可追溯、可采信。
2026年9月22日,商务部、公安部、应急管理部、海关总署、国家药监局联合发布商务部公告2026年第40号,对《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管理目录》进行调整,新增1-苯乙基-4-氧-3-哌啶甲酸甲酯、1-苯乙基-4-氧-3-哌啶甲酸乙酯等2个品种至附件1第一部分。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向美国、墨西哥、加拿大出口附件1第一部分所列化学品,以及向缅甸、老挝、阿富汗出口附件1第二部分所列化学品的,应按照《向特定国家(地区)出口易制毒化学品暂行管理规定》申请许可;向其他国家(地区)出口无需申请许可。涉及上述化学品生产、经营、仓储、出口的化工企业应立即核查产品是否落入目录,更新出口合规审查流程,确保报关、合同、运输及最终用户用途证明符合两用物项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要求。
9月21日,生态环境部联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关于持续加强生态环境技术服务机构监管深入开展弄虚作假问题整治的通知》,推动生态环境法典和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落地实施,从拓宽问题线索来源、加大案件查处力度、提升协同联动效能、完善监管执法制度四个方面部署11项具体措施。核心要求: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手段提升异常数据预警能力,开展无感式、穿透式监管,加强非现场与现场执法衔接转化;坚持打源头、端窝点、摧网络、断链条,实现一案多查、全链条追责,一并惩治上下游关联企业;将技术服务机构列为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抽查重点对象,分类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实施差异化监管;细化弄虚作假禁止从业情形,严把生态环境监测、机动车船排放检验等领域资质认定和登记备案关口。企业应对要点:委托第三方监测、检验、环评等技术服务时应核验机构资质与信用状况,规范委托合同与原始数据留痕,防范因服务机构造假引发的连带合规风险。
应急管理部9月21日发布公告,就《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6年10月22日,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可在应急管理部官网政府信息公开栏目查阅。本次修订旨在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法》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危化品经营许可制度涉及许可条件、审查程序与证后监管等核心事项,上位法更新后相关配套规章需全面衔接,修订完成后现有经营许可管理规则将面临系统性调整。企业应对要点: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含带储存经营、无储存经营及加油站等业态)应尽快研读征求意见稿,结合自身许可类型对照新要求开展合规差距分析,及时通过反馈渠道提交意见;同时做好许可证有效期、变更与延期等事项的台账管理,为办法正式出台后的换证衔接预留时间。
据市场监管总局9月20日消息,《碳计量名词术语及定义》国家计量技术规范近日正式发布,我国碳计量工作从此拥有统一、权威、规范的通用语言。随着双碳工作向纵深推进,碳排放核算、监测、核查及减排等领域的计量名词术语使用不一、定义口径理解各异,已成为制约行业高效交流、影响碳排放数据质量的隐形壁垒。该规范精准界定碳计量、碳排放等基础概念,统一碳排放监测设备、碳分析仪器等关键设备的术语表述,明确碳排放核算方法、监测方法等技术规范,将推动完善国家碳达峰碳中和计量体系建设,为国家政策制定、应对气候变化国际合作及企业精细化管理提供统一清晰的技术语言,有效降低沟通成本和合规风险,提升我国碳排放数据的国际可比性和透明度。企业应对要点:重点排放单位应对照规范统一碳排放台账、监测设备记录与核算报告的术语口径,为配额清缴、产品碳足迹认证及应对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等国际碳规则夯实数据基础。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9月18日发布《重庆市移动源污染防治攻坚方案(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2026年10月17日。方案依据国务院《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国发〔2026〕32号)精神制定,旨在加快推进绿色交通运输体系建设、细化实施移动源污染防治、持续改善空气质量。这也是国家新一轮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文号明确后,地方公开征求意见的首个移动源专项攻坚方案,预示各省市将陆续出台配套落地文件。企业应对要点:拥有自有车队、厂内非道路移动机械或频繁依赖外部运输的工业企业,需提前关注新能源车辆替代、老旧车辆淘汰、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与排放控制区管理等要求,评估清洁运输比例提升对大气环境绩效分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等级的影响;建议在征求意见期内结合自身物流结构向主管部门反馈合理诉求。
生态环境部主管媒体「十五五」持续改善空气质量工作系列解读(2026年9月20日中国环境报微语报转发)系统披露非电力用煤全过程管控硬指标:增量方面,全国县级及以上城市建成区不再新建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重点区域不再新建燃煤锅炉以及燃用煤、石油焦、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的工业炉窑;存量方面,到2030年全国基本退出淘汰类锅炉,PM2.5未达标城市淘汰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重点区域淘汰6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燃煤工业炉窑基本改用电厂热力、工业余热或清洁能源,重点区域平原地区散煤基本清零。解读同时提示,煤电机组在低负荷、频繁升降负荷等非设计工况下运行时,对脱硫、脱硝和除尘设施稳定运行提出更高要求。企业应对要点:使用燃煤锅炉、炉窑的工业企业应尽早对照淘汰替代时间表评估自身设施,规划清洁能源改造投资节奏,避免被动突击整改。
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重点监管单位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整治技术指南》(HJ 1478—2026),2026年9月18日起官方陆续发布系列解读。该指南聚焦化工等重点行业企业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管控痛点,系统规范了排查范围确定、现场排查、隐患整治、档案建立、质量管控全链条工作要求;明确聚焦埋地储罐、埋地管道等高风险隐蔽设施提升排查靶向性;优化台账与报告编制流程、精简排查管理要求,实现基层减负与环保提质双向增效。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开展隐患排查属法定义务,此前企业隐蔽设施渗泄漏多依赖目视排查与经验判断,普遍存在管控盲区、轻重失衡问题。企业应对要点:对照指南梳理埋地设施台账与渗泄漏风险点,将隐患排查纳入年度环保工作计划,规范建立排查整治档案,为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与监管检查留痕备查。
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2026年9月17日联合印发《关于推进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改革提升排放检验质量的意见》(生态环境部办公厅9月18日公开),并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涉嫌弄虚作假行为清单》。意见要求:严格检验设备检定校准,研究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生态环境部门计量标准;推行检验设备管线布设可视化、明管明线管理,对检测人员屏蔽检测数据,试点电子封签,防范人为干预检验过程;各级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将检验机构纳入日常监管,涉嫌弄虚作假的参照清单启动调查、依法处罚;开发异常检测和作弊识别模型、智能分析预警模型,鼓励建立检验机构记分管理制度,推进一线一码;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定期通报弄虚作假典型案例。企业应对要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立即对照清单开展自查自纠,规范设备管理与检验流程;用车大户企业应关注车辆检验合规要求,避免使用造假检验服务引发连带风险。
新华社2026年9月19日报道,生态环境部联合相关部门在京召开全国深入打击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问题部署推进会,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强调,监测机构造假问题依然严重、形势依然严峻,必须坚持零容忍态度、重拳整治,切实守牢生态环境监测质量底线。整治按「摸清底数、集中整改、规范运行」三个阶段推进:全面摸清底数,指导监测机构严格规范自查并建立问题台账;集中整改整治,依法分类处置弄虚作假问题,强化抽查核查,坚决查处错报漏报瞒报以及敷衍整改、假装整改等行为;常态规范运行,加快出台相关管理文件,建好用好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服务平台,把好监测机构资格准入关、仪器使用关、行为规范关、依法退出关。生态环境部门将与市场监管、公检法等部门密切协作,涉嫌犯罪案件坚决依法及时移送。企业应对要点:自行监测数据是排污许可与环保税征管的基础,企业应核查受托第三方监测机构资质与数据质量,同步自查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与运维台账规范性。
国务院办公厅2026年9月12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全链条安全监管的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0年国办转发的原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意见(国办发〔2010〕53号)同时废止。意见强调发挥强制性标准刚性约束作用,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严格执行《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标准》《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等强制性标准,推进防火、防爆、防雷、防静电等安全设备设施和生产机械设备、道路运输车辆、产品质量全面达标;加快制修订烟花爆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准则等急需标准,及时补齐标准短板。执法层面,对发生人员伤亡责任事故的从业单位一律停产停业整顿,经整顿仍不具备条件的依法关闭并吊销证照;对超人员、超药量、超许可范围和擅自改变工库房用途等主观恶意重大非法违法行为强化行刑衔接;压实政府打非责任,全链条深挖彻查非法生产、储存、经营、运输、燃放行为。企业应对要点:烟花爆竹及涉爆类生产企业应对照意见开展全链条合规自查,紧盯工库房用途、药量管控与主要负责人现场履职要求。
山东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2026年9月18日印发《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工作指南》,依据安全生产法及国务院安委会安委〔2024〕7号意见制定,适用于山东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特别是中小微企业,已建立内部报告奖励机制的企业可参照执行。指南确立四项原则: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分类分级精准激励、公开透明及时兑现、闭环管理注重实效;明确小隐患小奖、大隐患大奖、重大隐患重奖的差异化奖励导向,物质奖励与精神激励相结合并及时兑现。机制构建上,鼓励从业人员重点报告人的不安全行为、设施设备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安全管理缺陷漏洞,并把改进提升安全生产工作的合理化建议纳入奖励范围;适用人员覆盖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一线岗位工人、临时聘用人员、外来施工人员和被派遣劳动者。企业应对要点:中小微企业应据此建立报告、核实、整改、反馈、奖励、公示全流程制度,将隐患内部报告奖励纳入日常安全管理,激活一线员工隐患排查积极性。
生态环境部围绕「十五五」蓝天保卫战作出制度部署,新华社9月17日刊发专家详解,中国环境报9月19日续载制度安排。核心要求:一是标准体系重构,制定生物质成型燃料强制性国家标准,防止「清洁能源」产生新污染;研究修订涂料、油墨、清洗剂等VOCs含量限值强制性标准,推动低VOCs产品源头替代;加快补齐非道路移动机械、铁路内燃机车、船舶等排放标准短板。二是重污染天气应对从「应急减排」向「精准调控」转变,完善「清单+预案」动态管理,推动省市县三级应急预案与排污许可证深度衔接,将应急减排措施法定化;科学实施秋冬季差异化管控,严格依据大气环境绩效分级实行A级企业自主减排,坚决避免「一刀切」。三是价格税费激励,推动VOCs环境保护税征收试点,研究实施基于环保绩效与能耗水平的差别化电价机制,倒逼落后产能退出。企业应对要点:对照绩效分级要求提前布局深度治理与源头替代,核查重污染天气预案与排污许可的一致性,关注差别化电价对治污设施运行成本的影响。
广东省中山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9月1日印发《中山市涉VOCs项目环保管理规定(2026年修订版)》并施行,有效期5年。在准入管控之外,本次修订首次明确活性炭全流程管理要求:原则上采用碘值不低于800mg/g的颗粒活性炭;有脱附功能且正常运行的更换周期不超过1000小时(约6个月),无脱附功能或脱附不正常的更换周期不超过500小时(约3个月);环评文件及排污许可证须载明箱体规格、填充量、更换周期或再生频次等关键参数。收集效率由「一刀切」90%改为分级管理:采用全密闭设备或密闭空间的收集效率不低于90%,因工艺、安全等原因确实无法达到的可在环评中充分论证但不低于80%;无法全密闭的须采用半密闭集气措施,敞开面控制风速不小于0.3m/s。处理效率方面,NMHC初始排放速率不低于2kg/h的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且处理效率不低于80%(使用符合规定的低VOCs原辅材料的除外)。在线监测安装门槛较2021年版明显降低。企业应对要点:对照新规核查活性炭参数与更换台账、密封点LDAR(2000个以上密封点强制开展)及集气设施控制风速,及时更新排污许可证载明事项。
继央视9月6日曝光环境监测报告造假问题后,四川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市场监管局9月7日印发通知,在全省开展为期三个月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整治专项行动;重庆市生态环境局9月15日联合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局启动同类排查整治。行动依据《生态环境法典》《生态环境监测条例》,聚焦采样造假、数据篡改、虚假报告等问题。对企业的刚性要求:一是自查自行监测方案与排污许可证的一致性,核实委托机构资质与合同执行情况,10月上旬前完成;二是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主要监测点位须安装视频监控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三是落实手工监测期间生产工况记录要求,如实记录生产负荷与治污设施运行情况;四是不得修改自动监测设备参数、量程,不得人为干扰采样,确保设备规范联网运行。对第三方机构要求监测全链条受控可溯,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违法机构和个人依法禁止从业并实施失信联合惩戒。企业应对要点:立即开展监测合规自查,留存采样与原始记录,强化对第三方监测、运维机构的资质核验与过程监督。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工作的实施意见》,构建全链条碳足迹制度体系。核心内容:一是重点产品先行,在电解铝、纺织品(山羊绒产品)领域率先开展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高质量完成国家试点任务,按「成熟一批、推进一批」原则分阶段拓展至新能源、稀土、冶金、化工、大数据、农牧等领域重点产品;二是突出绿色电力消费认证,完善绿电制氢氨醇、绿色算力、源网荷储等绿电消纳应用场景,鼓励使用绿电替代传统能源;三是标准与数据支撑,在国家统一标准规则框架下制定团体标准,明确核算边界、核算方法与数据质量要求,依托国家碳计量中心(内蒙古)搭建碳足迹认证数据服务平台,建立与国家数据库衔接补充的本地碳足迹因子数据库。企业应对要点:电解铝、冶金、化工等出口导向型企业应提前开展产品全生命周期碳排放数据采集与台账建设,关注自治区产品认证目录发布与绿电消费凭证核验要求,为应对欧盟CBAM等国际绿色贸易规则预置数据基础。
市场监管总局此前批准发布的40项劳动防护用品强制性国家标准,12个月过渡期届满后自2026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覆盖眼面部、听力、呼吸、头部、手部、足部、服装、坠落防护八大领域,一大批旧版推荐性标准同步作废。要点:多项标准由推荐性转为强制性,企业执行从可选项变为法律底线;呼吸防护新增判废与更换硬性规定,受限空间等作业氧气含量判定阈值由18%提升至19.5%,并明确对致癌物的防护要求;头部防护扩展至安全帽、防静电工作帽、救援头盔、防碰撞帽4类,明确不符合标准、受强烈冲击(即使无明显损坏)、超过报废期限等8种判废情形;防护服装一次落地《防护服装通用技术规范》等12项标准。实施后生产企业产品必须符合新标准强制规定,销售单位严禁继续销售不符合新标准的库存产品,用工单位须结合岗位风险选配合规装备并落实检查、维护、更换管理制度。企业应对要点:对照岗位风险盘点在用劳动防护装备,建立采购、使用、维护、判废全生命周期台账,及时淘汰超期与旧标产品。
2026年9月17日,成都市召开新闻通气会发布2026年市级河长令第1号《成都市岷江流域总磷污染控制攻坚方案》,这是成都首次以市级河长令形式针对单一污染物治理出台专项方案。方案立足全域系统治磷,提出11条攻坚举措,从强化监测执法管控、严控工业园区污染、城乡污水治理提质、治理农业面源污染四大板块推进,将监管视线从河道延伸到工业园区、地下管网、养殖场和农田。分阶段目标:2028年国考金马河岳店子下断面总磷浓度控制在0.10mg/L以下,锦江高桥、黄龙溪断面分别控制在0.10mg/L、0.09mg/L以下,江安河二江寺断面控制在0.10mg/L以下;2030年国、省考核断面总磷平均浓度较2025年下降10%。农业源方面,新津、邛崃等5区县130台粪污转运车已加装定位与载量计量设备实现全程可追溯。岷江流域及长江上游涉磷企业(磷化工、食品加工、涉磷清洗等)应对照方案开展总磷排放自查,完善车间与总排口总磷监测,关注工业园区严控举措落地节奏,提前布局提标改造。
2026年9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在武汉2026年中国碳市场大会期间介绍,《生态环境法典》自8月15日施行后确立了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的法律框架,并在法律责任编规定违反绿色低碳义务的责任、创新设立绿色低碳发展编专章规定应对气候变化,涉碳裁判规则进一步明确。司法实践已认定两点:一是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属于民法典第126条规定的交易主体合法拥有的财产性权益,应参照无形资产进行税务处理;二是碳市场交易主体不限于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完成结算交割的合同依法有效,金融机构等非重点排放单位入市交易的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最高法同时提示涉碳商事主体重点防范两类风险:碳交易产品权属不清,以及未按市场交易规则完成交付或未办理交易、质押、变更、持有等信息与数据的相关登记。参与碳交易、碳质押融资的企业应规范合同要件与登记流程,将CCER作为无形资产纳入财务与税务管理。
本周欧洲议会以464票赞成、50票反对、159票弃权通过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修订的谈判立场,为与欧盟理事会磋商定下基调。核心变化:在欧委会约180种下游产品提案基础上拟增列超450种产品,涵盖紧固件、线材、弹簧、太阳能板、热泵、家电、汽车零部件等中国对欧出口重点品类;强化反规避条款,对产品的轻微修改若被认定旨在规避CBAM义务可视为规避行为,发现反复规避模式的欧委会有权按货物原产国适用默认排放值;拟将铝制品起征门槛从50吨降至5吨,覆盖汽车、门窗、太阳能板中的小型高价值铝部件;否决成员国提出的紧急刹车方案,改为将相关CBAM收入临时转投受影响行业;同步通过临时脱碳基金(TDF)立场,2027至2029年运行并扩围至化肥生产商及下游用户。上述立场尚需与成员国谈判形成最终法律文本,但扩围方向明确。钢铁、铝下游制品及光伏、家电、汽车零部件出口企业应尽早建立产品碳足迹核算能力,梳理供应链排放数据,评估默认值计税风险。
据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2026年9月14日消息,近日批准发布5项矿山安全领域强制性国家标准,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组织制定,自2027年3月1日起实施。其中《矿山隐蔽致灾因素普查规范》(GB 48147.1~3-2026)为系列标准,分总则、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及尾矿库3个部分,是我国矿山安全领域首部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强制性国标体系,确立每三年一次全面普查、分区施策、常态补充的工作制度,明确矿山企业主体责任,全覆盖采空区、地质构造、水源通道、瓦斯、地压冲击、边坡、尾矿库等核心致灾因素,规范物探、钻探、采样测试等技术方法与成果管理全流程;《地下矿山用锂离子动力电池技术条件》(GB 48146-2026)针对井下高瓦斯、空间受限环境,从电池单体、模块两个层级划定安全要求,明确不起火、不爆炸、不泄漏底线;《井工煤矿机电设备完好性要求》(GB 48145-2026)规范在用电气、机械设备完好性判定与检查方法。原5项矿山安全行业标准同步废止。矿山及尾矿库运行企业应提前建立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制度并纳入安全费用保障,井下电动设备采购与在用设备管理需对照新国标整改。
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持续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新华社9月17日刊发专家详解,披露「十五五」大气污染防治总体安排。量化目标:到2030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PM2.5浓度降至27微克/立方米以下,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提升至85%,重度及以上污染天数比例控制在0.9%以内,全国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比2025年分别下降8%以上。治理格局:构建重点区域、强化区域、先行区域梯次推进体系,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汾渭平原「十五五」期间PM2.5分别下降15%、10%、15%。重点任务:重点区域不再新增钢铁、焦化、水泥熟料、平板玻璃、电解铝、氧化铝、煤化工产能;到2030年水泥熟料、焦化企业和重点区域铸造用生铁企业基本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开展大气环境绩效等级提升行动和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推进锅炉、工业窑炉清洁能源替代和老旧货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淘汰。企业应对要点:涉气企业应对照绩效分级要求规划治理升级,重点区域新改扩建用煤项目须实行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大气环境绩效须达A级或引领性水平;空气质量未达标城市将加严许可排放量管控。
2026年9月11日,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制定长三角区域《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由四地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发布,为长三角区域统一地方标准,公开征求意见。文件规定源头管控、过程控制、末端治理、管理与台账四方面技术要求,可作为环评、环保设施设计、排污许可、竣工环保验收及排放管理依据。核心要求:涂装生产应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清洗剂、胶粘剂,分别符合GB 30981.2、GB 38508、GB 33372限值;含VOCs物料密闭储存,调配、供料、涂覆、干燥等环节在密闭空间内进行,喷涂作业满足微负压要求,与大气连通的开口面负压风速不低于1.2米每秒;末端治理分类分质,吸附工艺进口颗粒物浓度低于1毫克/立方米,RTO进口低于5毫克/立方米,CO、RCO进口低于10毫克/立方米;建立全流程台账,保存不少于5年;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故障时对应生产设备应停止运行。企业应对要点:长三角工业涂装企业宜对照征求意见稿开展自查,优先采用粉末、水性等环境友好型涂料和自动化密闭涂装工艺,为标准正式实施预留改造周期。
2026年9月15日,青岛市政府新闻办发布《青岛市生态环境局优化营商环境惠企措施5.0版》,整合原四批措施为1个文件31条,其中新增6条、迭代升级12条。审批服务方面:深化环评告知承诺制,将已完成规划环评、区域环评的园区全部纳入试点,试点行业扩大到42大类94小类,符合条件项目实行先批后审,最快1个工作日取得环评批复;推行多事项合并办理,涉辐射项目可合并编制环评文件,入河、入海排污口审批与环评联动办理,园区内企业试点环评与排污许可两证合一、同步审查、并联审批、一次办结;创新推出环评豁免合规凭证,助力企业获得专项债、信贷支持。绿色发展方面:鼓励源头减排替代,支持工业涂装、印刷等行业开展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稳定达标企业可豁免末端治理设施;支持啤酒等企业废水转化为污水处理厂补充碳源,啤酒行业每年可节约运行成本超1100万元。企业应对要点:该政策是法典施行后地方审批改革的典型样本,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关注属地同类告知承诺制、两证合一试点政策,降低环评与许可办理成本。
2026年9月16日,生态环境部环境规划院发布《生态环境法典》污染防治编主要考量和制度创新专家解读,系统梳理法典对污染治理制度的升级。大气污染防治分编要点:一是增加超低排放制度,鼓励、支持钢铁、水泥、焦化等重点行业和燃煤锅炉采用超低排放等技术;二是强化产品挥发性有机物源头减量控制,要求制定含VOCs的原辅材料和产品的VOCs含量限值标准、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标准;三是将严控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企业范围从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等企业扩大到其他工业生产企业;四是移动源监管实现从管整车到管核心动力单元的升级,发动机和铁路内燃机车纳入统一监管,并将污染控制装置扩大为排放控制系统,针对篡改、屏蔽远程排放管理终端等行为增设禁止性规定;五是新增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管控要求(第一百七十三条)。企业应对要点:法典8月15日施行后各项义务已成为法定责任,一般工业生产企业也被纳入严控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范围,企业应对照法典条文全面排查自身排放管控、治污设施运行与监测数据合规性,防范执法风险。
2026年9月14日,市场监管总局在2026年中国碳市场大会期间发布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试点成效:已正式发布《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通用实施规则(试行)》及17项产品认证专用实施规则,构建基础通用加产品细化的双轨认证体系,遴选26家认证机构参与试点;筛选73家产业链龙头企业常态化开展产品碳足迹全生命周期数据采集。目前已有6家行业龙头企业获得首批中国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证书,实现试点工作标志性突破;同时依法取消10家认证机构参与试点资格,规范机构管理。政策采信方面,上海市明确对完成产品碳足迹认证的管控企业在碳排放配额分配中给予0.5%配额倾斜。市场监管总局表示将动态调整试点产品目录,加快出台《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管理办法》。企业应对要点: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已进入证书落地与政策采信阶段,锂电池、光伏、钢铁等重点行业出口与供应链企业宜尽早开展全生命周期碳排放数据核算与管理,对接获证红利和后续强制化要求,提前布局应对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等国际碳规则。
强制性国家标准GB 12801-2025《生产过程安全基本要求》将于2026年10月1日正式实施,替代原推荐性标准GB/T 12801-2008。该标准面向工贸、化工、危化品、制造等全行业,将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风险管控等要求由推荐性升格为强制性约束,删除原职业卫生内容,聚焦生产全流程安全管控。核心变化:一是风险管控法定化,新增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估、风险管控的强制要求,遵循消除、替代、工程控制、管理控制、个体防护的优先层级;二是设置硬性条款,强化智能化安全、爆炸危险区域仪表防爆、有限空间作业气体检测、有毒可燃气体监测报警、系统联动、监控设备供电保障等要求。该标准与9月30日实施的AQ 3067-2026《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准则》形成强制性标准叠加落地,化工危化企业10月前后进入重大隐患判定与生产安全合规密集对标期。企业应对要点:应在10月1日前对照新版标准完成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估自查,核查爆炸危险区域防爆仪表合格性,落实有限空间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确保气体监测报警与应急电源配置到位。
2026年9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开《关于全国政协十四届四次会议第00729号提案答复的函》,回应张福成委员《关于推广超低排放钢打造中国钢铁绿色名片的提案》。答复明确,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高度赞同制定优先采购「超低排放钢」相关政策、适时将相关团体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建议,将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生态环境部持续推进钢铁产业绿色化发展标准研制。目前,工业和信息化部已将超低排放改造、环保绩效A级作为《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25年版)》企业评价的关键要求;生态环境部配合商务部印发《关于实施绿色消费推进行动的通知》,鼓励优先采购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达到环保绩效A级企业的产品,并会同相关部门印发《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分级管理的指导意见》。企业应对要点:钢铁及下游用钢企业应持续关注超低排放钢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制修订进展,提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并争创环保绩效A级,争取纳入绿色采购优先清单;其他涉气行业可借鉴钢铁经验,将超低排放改造与绩效分级、差别化电价水价、环保税减免等激励政策联动,提升绿色竞争力。
2026年9月,广东省财政厅发布《开启绿色税收治理新篇章》,对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2026年7月联合印发的《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6〕50号)进行解读。该办法明确自2027年1月1日起,在印刷、石化、化工、医药、钢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汽车制造等八个行业实施VOCs环境保护税试点改革,将VOCs作为一类大气污染物整体计税,覆盖范围由原先18种扩围至300余种,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8元至12元,VOCs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评定的国家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A级纳税人减按50%征收,B级减按75%征收。企业应对要点:试点行业企业应立即开展全源项VOCs排放清单梳理,覆盖含VOCs原辅材料使用、生产工艺过程、废水集处逸散、有机液体储存装载、动静密封点、敞开式循环水、火炬等8类源项;完善LDAR检测与修复、密闭收集、高效末端治理设施,建立完整台账;通过源头替代、过程管控、绩效升级实现减排降税。
2026年9月11日,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在北京组织召开《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修订GB 3544-2008)征求意见稿技术审查会。会议由来自中国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造纸学会等单位的11名专家组成专家组,生态环境部水生态环境司、法规与标准司有关领导参会。标准主编单位山东省生态环境规划研究院围绕行业概况、修订思路、主要修订内容及环境经济效益进行系统汇报,专家组一致同意该标准通过征求意见稿技术审查,下一步将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完善并按程序公开征求意见。本次修订将进一步规范制浆造纸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提升行业环境管理水平、促进行业绿色低碳发展。企业应对要点:制浆造纸企业应提前跟踪标准修订进程,重点关注特征污染物项目增减、间接排放管控要求、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优化等内容;对照征求意见稿开展现有废水处理设施能力评估,预留提标改造空间;加强废水回用和清洁生产,降低单位产品水耗和污染物排放强度。
2026年9月,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于8月15日正式施行,多地生态环境部门在行政处罚中适用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七条「从旧兼从轻」原则,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等相继发布适用指引与典型案例。法典规定: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但作出处罚决定时,相关法律已被修改或废止且新规定处罚较轻或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规定。生态环境部《关于深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的通知》(环法规〔2026〕21号)明确要求,自2026年8月15日起,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典规定监督执法,与法典原则、精神、要求不一致的,应当适用法典有关规定。典型案例显示,对法典施行前发生的超许可浓度排污、未建立固废台账等违法行为,处罚决定在后作出的,办案机关依法比对旧法与法典罚则后择轻适用。企业应对要点:企业应全面学习生态环境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6〕15号),关注违法行为发生时点与处罚决定时点;在法典处罚更轻的情形下,可依法主张适用法典;同时加强合规管理,避免未批先建、超标排放、台账缺失等高频违法行为。
2026年9月10日至15日,2026年中国碳市场大会在湖北武汉举行,由湖北省人民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和生态环境部联合举办。会上发布《全国碳市场发展报告(2026)》: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2025年碳排放配额年成交量2.35亿吨,同比上涨24.36%,创开市以来新高,成交额146.30亿元;截至2026年9月14日,配额累计成交量超9.73亿吨,累计成交额超668亿元。全国碳市场已覆盖发电、钢铁、水泥、铝冶炼4个行业3680家重点排放单位,覆盖二氧化碳排放量约83亿吨,占全国碳排放总量65%以上。同时,中国与巴西、欧盟共同发起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开放联盟」在武汉召开高层级会议,审议通过联盟工作计划与秘书处工作规则,标志联盟从发起设立进入实施运行阶段,29个国家和国际机构加入。企业应对要点:纳入全国碳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应做好2025年度配额核定与2024年度配额清缴收尾,提升碳排放数据质量;出口企业应关注碳市场国际互认与CBAM衔接动态,建立符合MRV体系的碳排放核算能力;自愿减排项目业主可借助CCER机制开发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
2026年9月15日,在2026年中国碳市场大会分论坛二上,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CCER)运行成效成为讨论焦点。据生态环境部数据,CCER市场自2024年1月启动以来,制度框架持续完善,支持领域覆盖可再生能源、生态系统碳汇、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减排、节能增效等,已发布18项方法学,全国开发自愿减排项目170余个,其中43个完成登记,累计成交量超过2400万吨,成交额超过19亿元,带动超3000亿元社会资本投向绿色低碳产业。质量管控上建立项目业主、审定与核查机构「双承诺」责任机制,全流程信息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应用场景除履约抵销外,已拓展至大型活动碳中和、ESG实践、生态损害赔偿等领域。实践方面,漠河林业局完成全国首个CCER造林碳汇项目登记,首个红树林营造项目完成登记,六氟化硫回收净化方法学发布。我国已启动《跨境碳交易管理办法》编制,推动高质量碳信用标准国际互认。企业应对要点:可再生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利用等项目业主可对照方法学提前准备项目设计与审定;重点排放单位可将CCER作为配额清缴抵销工具,关注抵销比例上限;外向型企业可利用CCER实现供应链碳中和与ESG披露。
2026年9月,应急管理部发布的强制性行业标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准则》(AQ 3067-2026)进入实施倒计时,将于2026年9月30日正式施行。近期,青海海东、江西九江湖口、河南洛阳西工、河南安阳龙安等地应急管理部门相继组织专题培训宣贯,覆盖危化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殊作业等重点岗位人员。该标准在原有判定标准基础上优化完善,系统梳理明确53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情形,覆盖人员资质、设计规划、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生产运行、特殊作业、安全管理等关键环节,判定标准更细化、量化、可操作。培训重点围绕危险化工工艺安全管控、重大危险源设施运维、安全联锁装置管理、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电气防爆、受限空间作业等高频风险点展开。企业应对要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应立即对照AQ 3067-2026全部53项判定情形开展全覆盖自查自纠,建立重大隐患专项台账,落实整改、管控、销号闭环管理;重点核查安全设施设计、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安全联锁与紧急切断系统、动火/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审批与监护;结合GB 30871-2022同步提升特殊作业风险管控水平。
生态环境部以2026年第41号公告(2026年8月12日印发)发布《固定污染源废气 颗粒物中铜、镍、镉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1490.1-2026)与石墨炉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HJ 1490.2-2026)两项监测方法标准,自2027年1月1日起实施。两项标准修订整合原HJ/T 63.1/63.2-2001(镍)和HJ/T 64.1/64.2-2001(镉)四项2001年老标准,并将此前无专门方法标准的铜元素一并纳入,实现一份报告覆盖三种金属;适用范围为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颗粒物。火焰法铜、镍、镉检出限分别为3、4、2微克每立方米,石墨炉法低至0.2、0.2、0.01微克每立方米,排放浓度接近限值时应选用石墨炉法。自实施之日起,四项旧标准在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领域不再执行。企业应对要点:2027年前逐项核对排污许可证自行监测方案与委托检测合同中的方法标准号,凡引用HJ/T 63、64系列的条目及时变更;审核监测报告时核对方法号、检出限与实际排放浓度水平的匹配性,避免因方法不现行或灵敏度不足导致监测数据不被采信。
生态环境部2026年第41号公告同步发布《环境空气 11种恶臭污染物的测定 罐采样/气相色谱-质谱法》(HJ 1489-2026),首次发布,2027年1月1日实施。标准适用于环境空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测定硫化氢、羰基硫、甲硫醇、乙硫醇、甲硫醚、二硫化碳、甲乙硫醚、噻吩、乙硫醚、二甲二硫、苯乙烯共11种恶臭特征物质,罐采样预浓缩后气相色谱-质谱法测定,检出限0.4至1.7微克每立方米。长期以来恶臭投诉取证难,臭气浓度三点比较式臭袋法只能给出无量纲倍数,无法定位具体污染物;新标准给出11种特征物质定值浓度,配合无组织排放监控点布点,既能锁定企业排放源也能排除周边非企业源,为厂界异味信访应对和执法监测提供精确依据。企业应对要点:化工、制药、食品发酵、橡塑等异味敏感企业,建议将HJ 1489纳入2027年度监测计划,信访敏感期可提前委托预监测留存本底数据;同步排查硫化氢、甲硫醚等特征物质产生环节,加强密闭收集与除臭设施运维,降低厂界异味超标与被投诉溯源风险。
生态环境部以2026年第41号公告发布《环境空气和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便携式气相色谱仪技术要求》(HJ 1483-2026),首次发布,自2027年1月1日起实施。标准规定了便携式氢火焰离子化气相色谱仪和便携式气相色谱-质谱仪的结构组成、技术要求、性能指标和检测方法,按监测场景分型:用于环境空气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空气监测的为Ⅰ型仪器,用于固定污染源废气监测的为Ⅱ型仪器。该标准填补了VOCs便携式现场监测装备统一技术规范的空白,使厂界巡查、走航排查、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控等现场快速检测数据有了统一的质量标尺,监测结果更易被执法采信。企业应对要点:涉VOCs排放企业应关注属地生态环境部门配套的便携监测执法应用趋势,无组织排放管控不能只盯排气筒达标,涉VOCs工位密闭收集、设备管线泄漏检测修复、储罐呼吸排放、废水处理设施逸散等环节均可能被便携仪器现场定量;企业自查自测时应选用符合本标准技术要求的便携设备,确保自测数据与监督监测数据可比,避免因装备不合规导致自测结论失真。
生态环境部2026年第41号公告(2026年8月12日印发)发布五项水质监测方法标准,自2027年1月1日起实施,均适用于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工业废水和海水:HJ 1484-2026《水质 11种金属元素的测定 在线预处理/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法》首次发布,实现自动化在线前处理;HJ 1485-2026新增6种邻苯二甲酸酯类化合物的气相色谱测定方法,填补增塑剂类特征污染物方法空白;HJ 1486-2026将有机氯农药目标物从8种扩展至26种,实施后GB/T 7492-1987在生态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物排放监测中停止执行;HJ 1487-2026新增11种氨基甲酸酯类农药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HJ 1488-2026填补水质酰胺类除草剂方法标准空白(气相色谱-质谱法)。企业应对要点:排污单位应在2027年前核对自行监测方案中废水、雨水、地下水监测因子的方法标准号,涉及六六六、滴滴涕等项目的及时由旧标准切换至HJ 1486;园区企业关注邻苯二甲酸酯、农药类新方法在特征污染物排查与地下水跟踪监测中的应用;委托检测合同中应写明方法标准以检测时现行有效版本为准,防止报告方法过期。
2026年9月9日,第三轮第四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集中通报典型案例,指出地处黄河流域的山西、山东、陕西3省一些地方落实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不力,违法违规取水用水问题依然突出。一是违法违规取水多发:陕西宝鸡2024年以来发现无证取水问题71个,个别企业擅自在渭河支流河道拦坝取水;山西文水县金鹏焦化公司2023年1月至2025年3月违规取用地表水95.2万立方米,介休市昌盛煤气化公司焦化项目未按取水许可要求使用中水,违规取用地下水97.5万立方米、地表水30.6万立方米;晋中一供水公司超上游煤矿排水总量取水致河道断流。二是地方部门违规审批:陕西铜川违规发放深层地下水取水许可证,督察暗查发现问题后当天撤销。三是山东东营在黄河备用入海流路刁口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违法新建扩建双甘膦、精细化工中间体等化工项目并部分建成投产。企业应对要点:焦化、化工等高耗水企业应自查取水许可合法性,严格按许可取用水并落实中水回用要求;建设项目选址严禁侵占河道管理范围与备用入海流路;督察整改期相关行业将面临取用水专项核查,违规取水将被责令整改并追缴水资源费。
2026年9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联合内蒙古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印发《关于加强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共享的通知》,搭建税务与生态环境部门常态化数据互通渠道,提升环境保护税征管质效。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是环保税计税的核心依据,长期以来税务部门缺少一线排污监测原始数据、生态环境部门难以掌握企业纳税申报疑点,信息壁垒导致对数据造假行为发现滞后、处置乏力。通知明确双向信息共享清单、流转流程与处置要求:生态环境部门查实企业存在监测数据失真、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后,将包含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违法事实、处罚法律依据、罚款金额等关键内容的行政处罚信息同步推送同级税务机关;税务部门依托处罚信息开展纳税核查,并依托申报数据开展大数据筛查,将风险线索移交生态环境部门,形成线索推送、现场核查、结果反馈、联合惩戒的监管闭环。企业应对要点:环境保护税扩围背景下,自行监测数据真实性直接关联计税依据与执法风险,企业应规范采样、检测、台账记录全流程操作;关注属地税务与生态环境部门数据共享机制进展,确保环保税申报口径与自行监测数据一致。
2026年9月15日,生态环境部在2026年中国碳市场大会上发布《全国碳市场发展报告(2026)》。报告显示,2025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配额年成交量2.35亿吨、同比增长24.36%,创开市以来新高,年成交额146.30亿元;2026年1至8月成交量、成交额同比分别上涨46.53%和67.64%,预计全年成交量将创历史最高水平,截至8月底配额累计成交量近10亿吨、成交额656.99亿元。覆盖范围方面,发电、钢铁、水泥、铝冶炼4个行业重点排放单位达3680家,覆盖二氧化碳排放量约83亿吨、占全国总量65%以上;石化、化工、造纸、民航等行业纳入全国碳市场的前期准备工作已经启动,到2027年全国碳市场将基本覆盖工业领域主要排放行业,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实现重点领域全覆盖。会议同时明确将建立完善碳质押、碳回购等政策制度,引入银行、券商等非履约主体参与交易,首批金融机构有望年内进场。企业应对要点:石化、化工、造纸、民航等拟扩围行业应提前完善碳排放数据核算与月报年报报送体系,梳理燃煤燃气设施与过程排放源清单;已纳入企业应关注配额清缴时限,加强碳资产管理,探索碳质押融资盘活碳资产。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联合印发《浙江省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提升行动方案(2026-2030年)》(浙环发〔2026〕33号),9月4日印发实施。方案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分级管理的指导意见》(环办大气〔2026〕2号)和《长三角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提质增效行动方案(2026-2028年)》制定。主要目标:到2030年培育大气环境绩效先进企业2000家,以大气污染物和碳排放大户为重点对象,引导企业参照绩效评级差异化指标开展升级改造。工作原则包括突出重点(聚焦排放量大的行业)、系统治理(鼓励行业协会和技术机构参与)、差异化激励(落实环保税减免:排放浓度低于标准30%的减按75%征收环保税)。企业应对要点:浙江省内重点行业企业应主动对标绩效分级指标体系开展升级改造,争取A级/ B级绩效等级以享受环保差异化管理和政策激励;提前谋划超低排放改造和减污降碳协同路径,关注环保税减免条件;将绩效提升纳入企业中长期环保规划。
生态环境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7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等污水污染风险防范 保障农业灌溉用水安全的通知》(环办水体〔2026〕13号)。通知以保障农业灌溉用水安全为核心,以源头预防、过程把控、末端监管为主线,构建跨部门全周期风险防控体系。四方面举措:一是优化空间布局,综合运用国土空间规划管控、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环评等手段完善农田周边及喀斯特地貌等高风险地区以及排放全盐量、重金属、有毒有害污染物等特征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准入要求,严防化工园区转移带来的环境风险;二是加强污染源头治理,推进农田周边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升级改造,开展涉水问题排查整治,完善特征污染物排放管控要求;三是加强监测及信息共享,2026年底前出台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监测技术指南,压实企业自行监测主体责任;四是深化监管执法协同,重点整治利用溶洞、渗坑、裂隙等非法排放工业废水行为。企业应对要点:涉水排放企业须排查自身对下游农业灌溉的影响,完善特征污染物管控;园区企业须配合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升级改造;建立自行监测台账并确保数据真实。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美丽上海建设「十五五」规划》(2026年9月1日印发,9月10日新闻发布会公开发布)。规划以「美丽上海建设」替代沿用多年的「生态环境保护」名称,标志从末端治污向全链条治理转变。总体目标:到2030年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成效显著,碳达峰目标如期实现,生态环境质量全面改善。设置环境质量、绿色发展、环境治理、生态保护四大类18项指标(约束性和预期性各9项),新增「优良水体比例」从78.4%提升至83.8%、「无废指数」不低于90、声环境功能区夜间达标率力争90%以上等体验感指标。蓝天保卫战:2030年PM2.5目标25.2微克/立方米,全面完成焦化和水泥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实施国四柴油货车全域限行。碧水保卫战:构建「一江一河、二湖七环、廿脉千河万浜」美丽幸福河湖布局。落实VOCs纳入环保税征收范围,推进「检查码」制度强化非现场执法监管,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企业应对要点:上海企业须对标超低排放改造时限,关注VOCs环保税征收启动,提前布局噪声污染防治,积极参与「无废城市」建设和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试点。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十五五」首次配额清缴履约进入关键期。截至目前,全国发电、钢铁、水泥、电解铝4个行业3000多家企业已纳入碳市场配额管理,覆盖二氧化碳排放量占全国总量的60%以上。根据国家统一安排,今年9月30日前需核定发电、钢铁、水泥、铝冶炼4个行业纳管企业2025年度碳排放配额。生态环境部和碳排放权登记结算机构已陆续发布行业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以及2025年度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平衡值。关键要点:一是发电行业继续采用碳排放强度基准法,基准值较往年略有收紧;钢铁、水泥、电解铝首次采用碳排放强度系数法,行业整体配额基本平衡。二是12月31日前4个行业企业须按时足额完成2025年度配额清缴履约。三是用好CCER抵销机制,有序参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企业应对建议:尽快开展配额试算和盈缺分析,制定履约计划;密切关注碳交易价格走势,避免履约期末扎堆交易;加强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确保排放报告经得起核查。生态环境法典已明确纳入碳市场的重点排放单位须履行强制减排责任。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标准委)批准发布的《小微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要求》(GB/T 47911-2026)自2026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标准由市场监管总局会同应急管理部制定,立足小微企业「规模小、人员少、管理弱」的实际,借鉴企业可持续发展(SCORE)项目先进经验,为小微型企业安全生产提供极简实用的系统化基本管理框架。标准仅设置5项一级核心要素:总体要求、安全风险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急准备与处置、检查改进,弱化文件台账等繁苛要求。核心内容:一是压实全员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细化各岗位安全职责并考核;二是以岗位为单元开展风险辨识,编制岗位风险管控清单并公示告知,危险作业严格执行审批和现场监护制度;三是建立隐患上报奖励机制,企业负责人须掌握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四是编制实用应急预案,风险简单的企业可只编制现场处置方案,定期组织演练提升自救互救能力。标准与《大中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要求》(GB/T 33000-2025)互补配套,鼓励有条件的小微企业向上执行更高管理要求。企业应对要点:小微型企业应对照标准5项要素全面自查,建立岗位风险清单和隐患排查闭环管理制度。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美丽安徽建设十五五规划(征求意见稿)》,提出实施新一轮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规划明确:完成钢铁、水泥、焦化等行业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推进玻璃、铸造、有色等行业深度治理,加快砖瓦窑等传统涉气行业整治升级,完成煤电机组全负荷脱硝改造。鼓励垃圾焚烧企业超低排放改造。强化VOCs治理,推进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实施低效失效大气污染治理设施排查整治。划分省级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阜阳、亳州、宿州等11市),强化皖北与苏鲁豫交界区域联防联控。65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淘汰和燃煤炉窑清洁能源替代。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新增或更新作业车辆原则上新能源化替代。企业应对要点:涉气企业需对照超低排放改造时限提前规划,VOCs排放企业应加快源头替代进度,低效治理设施须限期升级改造。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中山市涉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环保管理规定(2026年修订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和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制定,2026年9月1日起施行。核心要求:一是严格源头控制,东区街道、西区街道、南区街道、石岐街道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和使用高VOCs原辅材料的项目;全市推行源头替代,严格限制高VOCs项目准入。二是总量控制,建设项目VOCs总量实行两倍削减量替代。三是规范过程管理,收集废气中NMHC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2kg/h时应配置VOCs处理设施且处理效率不低于80%;车间密闭负压,收集效率不低于90%。四是LDAR要求,密封点大于等于2000个的企业必须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建立台账并符合广东省LDAR信息联网规范。五是遵循以新带老原则,同址改扩建项目须同步技术升级。企业应对要点:中山市涉VOCs企业须全面排查源头替代、过程收集、末端治理全链条合规性。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修订印发2026年版《重庆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渝环规〔2026〕2号),严格对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及相关配套新规。核心变化:一是裁量因子大幅细化,全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个性裁量因子由29项增加至212项,覆盖监测、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大气、水、土壤、固废、噪声等12大类监管领域。二是法典新增制度全面纳入,光污染治理、未批先建处罚额度调整等法典最新制度要求已全部纳入裁量因子库。三是一类违法一张专用量表,改变以往多类违法行为共用一张裁量表的粗放模式,针对不同类型违法行为匹配不同裁量标准。四是所有处罚等级设置为固定、唯一的量化数值,让处罚结果可预判、可核验、可监督。五是优化执法尺度,部分违法行为处罚金额合理下调,避免小过重罚,体现过罚相当原则。处罚金额计算公式为X=N+(M-N)×(A-1)/4×(0.5+B),其中A为裁量系数、B为修正系数。企业应对要点:企业可依据裁量公式预判可能处罚金额,主动配合调查、及时整改可降低裁量等级。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印发《生态环境领域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共明确42项执法容错情形,包含26项不予处罚情形、7项从轻处罚情形、6项减轻处罚情形、3项不予行政强制情形。不予处罚清单分两类:第一类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11种应当不予处罚情形,如环评登记表逾期备案但7日内改正、未建立环境管理台账但5日内整改、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未设置但5日内整改等;第二类为初次违法且具备一定条件并按要求完成整改的15种可以不予处罚情形,如轻微超标排放且按要求整改(大气超标小于等于0.2倍、水超标小于等于0.2倍且日排水小于等于0.1吨、噪声超标小于等于3分贝)。从轻处罚清单明确7类情形,包括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主动供述执法人员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义务人积极履行修复责任等。不予行政强制清单针对城镇污水处理、生活垃圾处置、危险废物处置等公共设施运营单位等3类场景。企业应对要点:企业应熟悉四张清单容错情形,轻微违规及时整改可免罚,主动配合调查、积极修复可从轻。
英国皇家税务海关总署(HMRC)正式发布英国碳边境调节机制(UK CBAM)最终政策摘要及配套法规,明确自2027年1月1日起正式征收碳关税。与欧盟CBAM设立数年试运行过渡期不同,英国版不设数据报送缓冲期,直接进入全额征税履约阶段。适用范围覆盖铝、水泥、化肥、氢气、钢铁五大行业进口商品,进口额超过5万英镑/年的进口商受影响。关键要点:一是首次公布16个符合条件的境外碳定价机制名单,明确认可中国全国碳市场定价可用于申请税额抵扣;二是税率参照英国ETS下生产商碳成本计算,扣除免费配额或折扣后确定;三是已发布排放核算与核查法规(2026年9月9日发布),明确碳排放数据监测、核查和记录要求。BRICS峰会同期发表新德里宣言,反对单边CBAM措施。企业应对要点:对英出口铝、钢铁、水泥、化肥、氢气相关企业须加快供应链碳盘查,建立产品碳足迹核算体系,关注中英碳价差额对实际税负的影响,提前做好2027年合规准备。
应急管理部发布的强制性行业标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准则》(AQ 3067-2026)将于2026年9月30日正式实施。该标准系统梳理明确了53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情形,覆盖人员资质、设计规划、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生产运行、特殊作业、安全管理等全关键环节,判定标准更细化、量化、可操作。标准既是企业排查整改重大隐患的核心依据,也是监管部门精准执法的刚性准则。近期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洛阳西工区、青海海东市等多地应急管理部门组织集中宣贯培训,要求危化企业对照53项判定情形开展全覆盖自查自纠,建立隐患台账、限期闭环整改。培训重点解读危险化工工艺安全管控、重大危险源设施运维、安全联锁装置管理、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电气防爆、设备安全隐患等高频风险点。企业应对要点:化工及危化品企业须在9月30日前对照AQ 3067-2026全部53项判定情形完成自查,建立重大隐患专项台账并落实整改、管控、销号闭环管理。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6年9月4日发布《关于2026年上半年环评信用管理对象列入黑名单情况的通报》。通报显示,环评人员陈英(信用编号BH020533)作为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孙文静(信用编号BH058658)作为主要编制人员编制的两份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被依法处以五年内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处罚,并被安徽省宣城市生态环境局予以失信记分20分,自2026年6月30日起被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列入失信黑名单。生态环境部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引导建设单位择优选取环评编制单位,对列入黑名单的信用管理对象编制的环评文件依法不予受理。企业应对要点:委托环评服务时务必登录全国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核查编制单位及人员信用记录,优先选择信用良好、技术能力强的机构,避免因环评质量问题导致项目审批受阻、工期延误。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9月8日发布《关于对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诚信档案清理整治工作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函》。该局依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常态化开展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诚信档案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5〕367号)要求,对14名环评工程师和13家环评单位实施失信记分并记入诚信档案。主要问题包括挂靠行为、社保重叠、提交单位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等,分别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相关条款予以5分、2分等记分。该函明确,相关当事人可在收到处理意见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企业应对要点:选择环评机构时应重点核查其工程师是否为编制单位全职人员、社保是否唯一,警惕注册地址不实、人员挂靠等风险,确保环评文件编制主体合法合规。
重庆市生态环境局近日正式印发《重庆市生态环境领域常见行政行为(不含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该裁量基准对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新制度新条款,对行政许可、行政备案、行政检查、行政强制四大类共计63项常见行政行为进行细化完善。其中,行政许可裁量覆盖排污许可、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资格审批等10项事项,压缩办理时限,部分许可事项最快1个工作日办结;行政备案裁量涉及固体废物跨省利用、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等5项;行政检查裁量覆盖水、大气、噪声、土壤、固体废物、辐射污染防治及企业环境应急管理、自然保护地等34类事项;行政强制裁量针对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事故、违法设置排污口、未按规定处理废旧放射源等14类违法行为。企业应对要点:关注所在辖区裁量基准更新,提前备齐排污许可变更、固废跨省利用备案等材料,规范环境应急管理,降低因材料不全或程序不符导致的行政成本。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国务院国资委、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国铁集团2026年9月1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隧道施工安全工作的通知》(安委办函〔2026〕135号)。通知针对当前隧道在建规模大、地质条件复杂、较大以上事故多发的形势,提出全链条安全管控要求。一是严禁随意压缩工期,变最低价中标为最优价中标,保障安全投入;二是严格勘察设计质量管理,严防勘察数据造假、简化工序;三是加强施工现场重大风险管控,规范分包管理、专项施工方案、超前地质预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四是发挥监理单位中立监督作用,避免施工单位与监理单位同属一家上级企业;五是强化异常工况和事故应急处置,建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六是及时修订完善铁路、公路、水利、城市轨道交通等领域隧道施工安全标准。企业应对要点:涉及隧道工程的业主和施工单位应重新评估工期合理性、分包准入、瓦斯隧道通风防爆、应急预案及演练,确保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
应急管理部危化监管一司2026年9月11日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严格硝化企业分类整治强化重大安全风险防控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该文件旨在推动硝化企业分类治理,严密管控重大安全风险,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10月12日。征求意见稿及编制说明指出,文件将对硝化企业的生产布局、工艺技术、设备设施、安全仪表系统、特殊作业管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提出分类整治要求,推动达不到安全条件的企业退出或改造提升。企业应对要点:涉及硝化工艺、硝基化合物生产或使用的企业应提前对照分类整治方向开展自查,重点检查反应热风险评估、自动控制和紧急停车系统、特种设备合规性、动火和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管理,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反馈征求意见稿修改建议。
国家消防救援局办公室2026年9月5日发布通知,就《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标志》《室内消火栓》《细水雾灭火系统及部件》《挡烟垂壁》《防火监控报警插座与开关》《消防船消防性能要求和试验方法》等6项消防领域国家标准报批稿公开征求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10月5日。上述标准覆盖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室内消火栓配置、细水雾灭火系统、挡烟垂壁、火灾监控报警插座与开关以及消防船性能要求,是企业消防设施建设、维护、检测和验收的重要技术依据。企业应对要点:化工、仓储、高层厂房等重点场所企业应跟踪标准修订变化,提前梳理消防设施配置现状,确保消防标志、消火栓、灭火系统、防排烟及报警装置与即将发布的新标准保持一致,避免因标准更新导致验收不合规。
生态环境部2026年7月31日批准、8月3日印发、9月3日公开《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火电》(HJ 953.1-2026)等六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9月7日环评司答记者问。自2027年1月1日起实施,同步废止火电、造纸、锅炉(HJ 953-2018)、钢铁(HJ 846-2017)、石化(HJ 853-2017)、汽车制造(HJ 971-2018)六项原标准。核心变化:①全口径许可——新增一般排放口、无组织排放管控,构建「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无组织排放」全口径核算体系;②从严核定——新改扩建许可排放量须同时符合技术规范、环评、总量控制要求,不达标流域海域设置严于排放标准的绩效值;③超低排放衔接——鼓励锅炉按超低排放限值申请许可排放量;④简化填报——汽车行业填报工作量减少约一半。企业应对:火电、锅炉、造纸、钢铁、石化、汽车六大行业对照HJ 953.1/953.2/1482/846/853/971-2026准备新证申请;已超低排放锅炉按超低排放限值申请;石化VOCs动静密封点、钢铁石灰焙烧工艺无组织排放源项提前梳理。
山东省青岛市胶州市生态环境分局2026年9月公开VOCs深度治理经验。坚持「源头管控+过程监管」双向发力,推动VOCs治理从「末端拦截」向「源头治本」转型。核心做法:①豁免激励——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家具制造等重点行业同一生产线内涂料、油墨、清洗剂、胶黏剂等涉VOCs原辅材料全部完成低挥发性替代、排污稳定达标、现场管理规范的企业,对应工序可免建、停运末端治理设施;②LDAR细化——石油炼制、石油化学、合成树脂等行业全覆盖开展LDAR;其他承载气态、液态VOCs物料、密封点2000个及以上企业全部纳入;泄漏密封点5日内首次维修、首次不达标15日内实质性修复;检测资料留存不少于三年;③闭环监管——对纳入省级豁免清单企业保持每年不低于50%抽查比例,弄虚作假企业坚决取消豁免资格。该模式为2027-01-01起VOCs环保税试点(财税〔2026〕50号)八大行业落地预热。企业应对:摸排涂装、印刷工序原辅材料替代可行性;申报大气绩效A/B级;建立密封点LDAR台账并接入省级联网。
HJ 945.4-2026于2026年9月1日正式实施,江西铅山县生态环境局9月发布对标分析材料。该经开区集聚精细化工、PCB线路板、铜金属加工、食品、数码印花多元产业,对照新导则识别四大短板:①化工前端分流不彻底——部分企业未严格区分工艺浓废液、酸碱清洗水、清净冷却水,高毒精馏残液混入综合废水;②新污染物监测缺位——含盐量、综合毒性、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常态化监测尚未建立;③三级治污责任压实不足——厂区预处理、分区专业污水站、综合污水厂三级防线衔接不畅。新导则是新中国首部园区污水排放标准编制导则,将园区分为单一行业型与综合型(含行业类似型、行业主导型、行业差异型),首次将《重点管控新污染物清单(2023年版)》中PFOA及其替代品纳入标准,针对金属冶炼、电镀、电子、印染、制药、农药、石油化工等高生物毒性风险行业设置综合毒性控制项目。企业应对:化工、医药中间体、农药等企业须单独配套预处理设施;按所属行业增加新污染物监测频次。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6年9月4日印发《关于2026年上半年环评信用管理对象列入「黑名单」情况的通报》。环评人员陈英(信用编号BH020533)、孙文静(信用编号BH058658)编制的《安徽众焱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报废机动车拆解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安徽恒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年产3000套数控机床精密零部件及1万吨高端泵阀铸件加工建设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依法受到五年内禁止从事环评编制工作的处罚,被宣城市生态环境局失信记分20分,自2026年6月30日起被信用平台列入「黑名单」。通报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列入「黑名单」信用管理对象编制的环评文件依法不予受理,强化编制质量监督检查。结合《关于常态化开展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诚信档案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5〕367号),环评「严监管」信号持续强化。企业应对:择优选取环评单位前查询信用平台黑名单;与编制单位合同明确质量责任与违约赔偿条款;建立环评文件内审机制避免「带病提交」。
贵阳市生态环境局2026年9月8日印发《关于对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诚信档案清理整治工作发现问题及处理意见的函》。按生态环境部《关于常态化开展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诚信档案清理整治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5〕367号)要求及下发线索,经告知、申辩、复核程序,对14名环评工程师和13家环评单位实施失信记分,并记入诚信档案。典型问题包括:尹强(资阳监测站人员)、陈剑、左宁、刘汉群、庄会中、张波、张涛等均被认定为在职期间挂靠环评单位、社保重叠;依据《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失信行为记分办法(试行)》第八条第一项,对编制人员失信记分5分。当事人可在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6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结合9月7日生态环境部通报陈英、孙文静2名环评人员5年禁业案例,2026年9月成为环评信用监管「集中执法月」。企业应对:委托环评前查询编制单位与工程师诚信档案;签订合同明确编制人员社保归属条款;建立环评编制单位失信连带责任追溯条款。
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2026年9月8日在云南昆明出席「昆蒙框架」实施进展全球审查昆明对话并致辞。「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是2022年12月COP15第二阶段通过的历史性文件,确立「2030年前阻止和扭转生物多样性丧失」的目标。此次对话重点:①审议中国及各国国家行动计划、NBSAP修订情况;②交流遗传资源数字序列信息(DSI)惠益分享机制落地;③推动「昆蒙框架」与《巴黎协定》、CBD COP16、COP17成果协同。生态环境部副部长董保同出席并讲话,秦岭信息平台正式上线。中国是「昆蒙框架」谈判主导方之一,此次对话进一步强化生物多样性保护主流化与气候治理协同。企业应对:①生物多样性影响评估——位于自然保护地、生态红线区附近的工业项目应提前评估「昆蒙框架」履约对项目环评、ESG披露的影响;②遗传资源合规——涉及生物资源利用、传统知识获取的企业关注DSI惠益分享机制最新进展;③ESG披露衔接——生物多样性相关指标逐步纳入可持续发展报告与境外出口ESG评级。
杭州市余杭区应急管理局2026年9月公开《对标新规攻坚清零推动危化品重大隐患整治见底见效》工作进展。AQ 3067-2026《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准则》、AQ 3072-2026《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管理要求》、AQ 3026-2026《化工企业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自2026年9月30日起实施。AQ 3067-2026由规范性文件上升为强制性标准,从重点人员、设计规划、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生产运行、作业安全、安全管理等7个方面系统明确53项重大隐患判定情形。余杭区做法:①上半年组织危化企业负责人、专职安全员专题培训8次、覆盖386人次;②对全区28家危化品生产、带储存经营及医药化工企业开展「对标对表」检查,共排查隐患293条(重大92条、一般201条),已整改230条;③对未在限期内完成整改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停业整顿;④督促企业将53项重大隐患判定情形常态化自查自纠。企业应对:对照AQ 3067-2026 53项判定情形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建立「一企一档」重大隐患挂牌督办机制;按AQ 3072-2026完善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人履职记录。
在2026年国际清洁空气蓝天日主题活动(9月7日北京,联合国环境规划署与清洁空气政策伙伴关系主办)上,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二级巡视员佟彦超披露最新数据:全国96%的煤电装机、90%的钢铁产能已实现超低排放,已建成全球规模最大的清洁煤电和钢铁生产体系。2025年全国优良天数比例、重污染天数比例均为有监测记录以来最好水平。同时3.9亿吨焦化产能、4.7亿吨水泥熟料产能完成超低排放改造。下一步「十五五」大气治理将以新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为引领,以PM2.5浓度下降为主线,突出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推动产业、能源、交通运输结构转型升级和污染深度治理。企业应对要点:①尚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的钢铁、水泥、焦化企业须按地方时限要求加快推进;②已达标企业应按HJ 953.1-2026等六项排污许可技术规范修订要求,将超低排放限值纳入排污许可证申请;③结合生态环境统计与排污许可统一信息报表,做好排放源数据自动接入与核算;④关注重点行业减污降碳协同改造技术路径,避免单纯末端治理投资。
中山市生态环境局印发《中山市涉挥发性有机物项目环保管理规定(2026年修订版)》(2026年9月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全面修编。核心要求:①源头严控——东、西、南、石岐四个核心街道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和使用高VOCs原辅材料项目;全市其他区域严格限制,鼓励建设涉VOCs共性产业园。②总量替代——建设项目VOCs总量实行「两倍削减量替代」。③「以新带老」——同址改扩建项目的原VOCs工艺、原辅材料、治理设施须按现行标准同步升级。④过程管控——NMHC初始排放速率≥2kg/h须配置处理设施,处理效率不低于80%;密闭车间收集效率不低于90%(特殊不低于80%);敞开面控制风速不低于0.3m/s。⑤LDAR强制——密封点≥2000个企业必须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并接入广东省LDAR信息联网。⑥绩效激励——A级项目落实差异化激励。企业应对要点:核查所在区域、摸排密封点数量提前规划LDAR合规、同步升级改扩建项目治理设施、积极申报大气绩效A/B级以衔接2027年VOCs环保税。
2026年9月1日起多项国家水污染物排放及防治标准同步实施。①《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4-2026)——国内首部园区污水标准编制导则,统一分行业排放标准编制全流程,直接实施无过渡期。②《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1467-2026)——统一流域水生态标准编制全流程。③《赤水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7945-2026)——划分三类控制区域,新建企业9-1起、现有企业2028-01-01起实施。④《丹江口库区及上游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试行)》(GB 47946-2026)——首个流域型国家排放标准。⑤《纺织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26)——新建企业9-1起实施。⑥《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号修改单——新增斑马鱼卵急性毒性指标;污水处理污泥不再认定为危险废物。多项标准普遍引入「综合毒性」管控思路。企业应对要点:按所属行业对照新标准核查排放限值;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按HJ 945.4-2026编制或修订排放标准;医疗机构及时修订污泥属性变更后的危废管理计划。
9月3日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在原则通过《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订草案)》的同时,明确提出要加强环评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排污许可管理等制度衔接,推进环评全链条相关制度综合改革。改革方向表明:建设项目环保管理正从单一环节向全链条衔接转变,过去环评报批、环保设施建设、竣工环保验收、排污许可、生产运行分段管理容易出现「环评是一套要求、工程是一套方案、投产又是另一种工况」问题,将通过制度衔接予以解决。以污水处理项目为例,项目设计阶段按预计水量水质配置处理设施,正式投产后实际进水水量、污染负荷、生产工况变化,原运行参数可能不再匹配。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审议的是《名录》修订草案,并非新管理要求已正式实施,具体调整仍需以官方正式发布文件为准。企业应对要点:计划建设环保项目须提前评估前端环保要求与工程设计匹配性;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评估是否需重新报批环评、变更排污许可证;建立环保设施长期稳定运行的常态化评估机制,避免验收达标但生产不达标的合规漏洞。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2015年8月9日中共中央批准并发布,2026年7月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修订,2026年8月3日发布)。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成员、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领导成员等。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各类开发区领导人员,国有企业及其内设机构、所属企业领导人员参照执行。坚持「党政同责、失职追责、依规依法、精准有效、严肃问责、终身追究」原则。明确应当追究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责任的情形,包括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生态文明建设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不力、组织落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任务不到位致使生态环境问题突出或任期内生态环境状况明显恶化等。企业应对要点:①企业环境违法将直接触发属地党政领导干部责任追究,须强化主体责任;②涉及「党政同责」事项(环评、排污许可、督察整改、危废管理)须建立合规留痕管理;③关注《生态环境法典》(2026-08-15施行)与本办法的衔接,行政、民事、信用三重责任叠加合规风险显著上升。
生态环境部近日印发《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2025、2026年度发电行业以及2026年度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9月3日公开),是扩围至四大行业后首次统一部署。核心要点:①发电行业继续优化基准值;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立足扩围启动初期定位,采用碳排放强度系数法,确保过渡期「稳起步」。②发电、钢铁、水泥行业覆盖CO2;铝冶炼行业覆盖CO2、四氟化碳(CF4)、六氟化二碳(C2F6)三种温室气体。③行业均不覆盖间接排放。④重点排放单位可使用本行业或其他行业配额完成清缴,也可使用2024-01-22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启动后登记的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清缴。⑤逐步与产能置换、产量调控政策衔接协同,强化对违规落后产能、自备电厂的碳排放控制要求。环境规划院指出,到2027年全国碳市场将基本覆盖工业领域主要排放行业,约80%的碳排放总量纳入全国碳市场。企业应对要点:四大行业重点排放单位按新方案核定2025、2026年度配额;积极申报能效提升、原料燃料替代、工艺革新等绿色低碳技改项目;储备合规CCER资产用于配额清缴抵销;钢铁、水泥、铝冶炼企业重点关注强度系数法配额核算基线。
六安市应急管理局9月4日发布《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防范工作提示》。提示指出,9-10月是化工和危化品企业检维修集中期和事故多发时段,要求强化四方面管控:①检维修前期准备——严格落实《化工企业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做好泄压、退料、清洗、吹扫、置换工作,落实设备交出条件确认、现场安全交底和检维修审批手续,不具备安全条件不得作业。②特殊作业安全管理——按《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强化动火、受限空间、盲板抽堵、临时用电等风险管控;落实停机断电、挂牌上锁、物料切断、吹扫置换、分析检测等安全条件确认;节假日等重点时段严格提级审批。③承包商作业管理——严格审核承包商资质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落实入厂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加大「三违」监督查处力度,杜绝「以包代管、包而不管」。④异常工况处置——对照《化工企业生产过程异常工况安全处置准则(试行)》健全处置制度,明确识别标准、报告流程、处置措施和应急预案。企业应对要点:立即对9-10月检维修计划开展专项风险评估;节假日严格落实特殊作业提级审批;承包商入厂前完成资质核查和安全交底;按AQ 3067-2026对照开展重大隐患自查自纠。
生态环境部修订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火电》等六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公告2026年第39号),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覆盖火电、造纸、钢铁、石化、汽车制造五个重点行业及锅炉通用工序,核心变化为「全口径许可污染物排放量」——在原有主要排放口基础上,新增一般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构建「主要排放口+一般排放口+无组织排放」全口径许可核算体系。同时推动许可管理与超低排放改造深度融合,鼓励锅炉等行业按超低排放限值申请许可排放量;在不达标流域海域设置严于排放标准的许可排放绩效值。以造纸行业为例,超标流域污染物许可排放量可降低约30%。标准还优化精简填报事项,将按班次记录调整为按日记录,汽车行业填报工作量可减少约一半,台账记录减少约三分之二。企业应对要点:①核查所属行业是否在本次修订范围内;②梳理全厂有组织+无组织排放口清单,按新标准核算许可排放量;③关注超低排放改造与许可排放量的联动机制;④利用生态环境统计与排污许可统一信息报表减轻填报负担。
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6〕50号),自2027年1月1日起在印刷、石化、化工、医药、钢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汽车制造八个行业正式试点。核心变化:VOCs整体作为一类大气污染物单独征税,覆盖范围从原18种扩围至300余种,首批试点行业贡献工业源VOCs排放量70%以上。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8-12元,由各省在幅度内确定具体适用税额;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核算方法因业施策:含VOCs原辅材料用物料衡算法,设备密封点用监测法或系数法,其他源项用系数法。无组织排放纳入征税范围,LDAR数据将进入计税链条。企业应对要点:①尽快完善厂区储罐、呼吸阀设备管理档案,掌握VOCs排放底数;②强化设备源头管控,加快高泄漏老旧阀门升级替换,推广低泄漏呼吸阀及紧急泄压阀;③依托设备改造强化无组织排放管控,积极申报A/B级绩效等级以享受减税红利;④建立排放源项台账和数字化管理体系,确保申报数据「算得清、对得上」。
9月3日,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主持召开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生态环境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订草案)》。会议指出,根据生态环境法典相关规定,及时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对全面有效实施法典、维护生态环境法治统一具有重要意义。会议强调,修订《名录》是进一步深化环评制度改革、推动构建与排污许可相适应的污染影响类项目环评管理体系的重要举措。会议要求:切实抓好《名录》落地实施,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做好民生项目服务保障,加强「两高」等项目准入管理,强化生态影响类项目环评管理;完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排污许可管理等制度衔接,持续推进全链条制度综合改革,更好发挥环评制度源头预防作用,支撑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同日,部常务会议还原则通过《生态环境基准工作方案(2026—2030年)》《射线装置分类办法(修订草案)》。企业应对要点:①关注《名录》修订后所属行业环评类别是否调整;②「两高」项目准入门槛预计进一步收紧,提前评估项目合规性;③强化环评与排污许可、分区管控制度的衔接准备。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发布《关于2026年上半年环评信用管理对象列入「黑名单」情况的通报》(2026年9月4日印发,9月7日公开)。通报显示,环评人员陈英(信用编号BH020533)作为编制主持人和主要编制人员、孙文静(信用编号BH058658)作为主要编制人员,编制的《安徽众焱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报废机动车拆解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安徽恒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年产3000套数控机床精密零部件及1万吨高端泵阀铸件加工建设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严重质量问题。2名人员依法受到五年内禁止从事生态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工作的处罚,被宣城市生态环境局予以失信记分20分,自2026年6月30日起被信用平台列入「黑名单」。通报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引导建设单位择优选取环评编制单位;对列入「黑名单」的信用管理对象编制的报告书(表),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法不予受理;各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对下级审批的报告书(表)编制质量加大监管力度。企业应对要点:①委托环评时务必在信用平台核查编制单位和编制人员信用状态;②避免选择被列入「黑名单」或失信记分较高的编制单位,防止报告被依法不予受理;③关注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对环评质量的复核抽查,确保报告真实可靠。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碳排放计量能力建设指导目录(2026版)》,作为2024版目录的更新版本,进一步健全完善全国碳排放计量技术体系。相较于2024版,2026版实现全方位扩容:关键测量参数由39个增至58个,检测标准方法从82种扩展至169种,测量仪器设备由108种增至229种,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从85项增至156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从55项扩展至115项。目录聚焦钢铁、水泥、铝冶炼等重点传统行业精准补齐计量短板,同时前瞻布局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计量能力等新兴和前沿领域。在钢铁领域新增总碳硫含量测定等检测标准,配套定碳定硫分析仪、火花放电原子发射光谱仪等;在水泥领域新增氧化钙、氧化镁含量等测定标准,配套原子吸收光谱仪、电位滴定仪等。在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领域,围绕造林碳汇、红树林营造、煤矿低浓度瓦斯利用、并网光热发电、并网海上风力发电、公路隧道照明系统节能等项目方法学,系统梳理了胸径测量仪、测高仪、矿用甲烷测定仪、流量计、电能表、热量表等全系列测量仪器。企业应对要点:①重点排放单位应按目录要求配备碳排放计量器具并强化溯源管理;②出口企业需关注CBAM碳合规要求,依托目录完善产品碳足迹核算计量基础;③CCER项目业主应参照目录配置相应测量仪器,保障项目监测数据质量。
应急管理部组织修订的强制性国家标准《电石生产安全技术规范》(GB 32375-2025)、《乙炔法生产氯乙烯安全技术规范》(GB 14544-2025)自2026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电石生产反应温度高,存在火灾爆炸、中毒窒息、高温烫伤等多重安全风险,新标准吸取国内外典型事故教训,系统规范电石生产、储存、异常工况处置、应急处置等方面安全要求,强化了电石炉出炉机器人、循环冷却水系统、料面处理机等应用要求。氯乙烯及其生产过程涉及的乙炔、氯化氢等化学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新标准规定了乙炔法生产氯乙烯企业生产、储存和应急处置要求,强化了氯乙烯转化器、气柜等设备安全管理要求。两项标准均对危险区域、危险作业无人化作出规定,针对性提升高风险场所、设备设施监测预警、无人巡检等智能化管控要求,将有力推动有关企业从源头上提升本质安全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企业应对要点:①电石及氯乙烯生产企业须立即对照新标准开展全面自查;②重点核查出炉机器人、循环冷却水系统、料面处理机、转化器、气柜等关键设备的合规性;③推进危险区域无人化改造和智能化监测预警系统建设;④修订应急预案,完善异常工况处置流程。
生态环境部以公告2026年第39号批准发布《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火电》(HJ 953.1-2026)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锅炉》(HJ 953.2-2026),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原HJ 953-2018等同时废止。新标准将火力发电、热电联产及锅炉通用工序纳入全口径许可管控,除主要排放口外,新增一般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的许可排放量核算,并与超低排放改造深度融合,鼓励按超低排放限值申请许可排放量。火电企业需按日记录台账,优化实际排放量核算方法;锅炉企业需完善大气污染物排放口分类判定。企业应在换证或延续时按新标准重新核定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许可排放量,确保排污口设置、自行监测与执行报告同步升级。
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6〕50号),自2027年1月1日起在印刷、石化、化工、医药、钢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汽车制造八个行业率先试点。VOCs整体作为一类大气污染物计税,税额幅度为每污染当量8元至12元,具体适用税额由省级政府确定;污染当量值为0.95千克。核算方法因业施策:含VOCs原辅材料可用物料衡算法,设备密封点可用监测法或系数法,其他源项多用系数法。国家重点行业大气环境绩效A级纳税人减按50%征收,B级减按75%征收。企业应尽早建立排放源项台账、完善LDAR数据、评估源头替代与治理设施去除效率,确保按季申报数据与排污许可、绩效等级信息一致。
生态环境部发布《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4-2026),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为国内首部园区污水排放标准编制技术导则。该导则明确地方制订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标准的基本原则、技术路线、制订需求与分类、主要技术内容确定、实施效益与可行性分析,以及标准文本结构和编制说明要求。导则支持在园区排放标准中设置综合毒性等指标,推动从单一理化指标向综合毒性管控拓展。园区管委会、污水处理厂及入园企业应关注所在省份是否据此修订地方标准;企业需重新评估与园区污水厂的间接排放协商值,完善特征污染物监测和分质收集方案,避免以理化达标掩盖生态毒性风险。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6年第39号修订发布六项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火电》(HJ 953.1-2026)、《锅炉》(HJ 953.2-2026)、《造纸和纸制品业》(HJ 1482-2026)、《钢铁工业》(HJ 846-2026)、《石化工业》(HJ 853-2026)和《汽车制造业》(HJ 971-2026),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相应旧版标准废止。本次修订实现全口径许可污染物排放量,新增一般排放口和无组织排放管控;从严核定许可排放量,新改扩建项目须同时符合环评、总量控制及排污许可要求;在不达标流域海域设置严于排放标准的许可排放绩效值。同时优化填报逻辑,火电、钢铁、造纸等行业衔接生态环境统计统一信息报表,推动「一个企业、一个口径、一套数据」。
2026年9月3日,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主持召开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生态环境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和《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订草案)》。会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相关规定及时修改废止部分规章,对全面有效实施法典、维护生态环境法治统一具有重要意义。修订《名录》是深化环评制度改革、推动构建与排污许可相适应的污染影响类项目环评管理体系的重要举措,将加强「两高」项目准入管理、强化生态影响类项目环评、完善环评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及排污许可的衔接。企业需跟踪正式名录发布,及时调整建设项目环评类别判定和台账管理。
生态环境部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排污单位自行监测视频监控系统建设与联网技术要求》(HJ 1480-2026),2026年7月22日批准,自2026年10月1日起施行。标准适用于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活动过程及监测设备运行情况的视频监控系统建设、联网及运行管理。要求视频画面覆盖采样点位、监测站房等关键位置;前端设备不得具备删除、修改视音频和日志记录功能;人员活动录像和日志至少保存1年;支持视频丢失、遮挡镜头、异常闯入等智能预警;视频联网传输参照GB/T 28181-2022等标准采取边界安全交互措施。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单位应于2026年9月底前完成主要监测点位现有视频数据联网,做到采样、监测、运维全过程可追溯。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碳排放计量能力建设指导目录(2026版)》(市监计量发〔2026〕98号),作为2024版目录的更新版本。2026版目录关键测量参数由39个增至58个,检测标准方法从82种扩展至169种,测量仪器设备由108种增至229种,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从85项增至156项。目录聚焦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补齐计量短板,新增总碳硫含量、氧化钙、氧化镁等测定标准及配套仪器;前瞻布局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CCUS、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计量能力。该目录从源头保障碳排放数据真实、准确、可溯源,为全国碳市场扩围、碳足迹核算及应对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提供计量技术底座。
2026年9月4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发布防范遏制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事故风险提示,通报今年以来工贸行业6起有限空间作业较大事故,涉及污水处理池、纸浆池、竖窑检维修、清淤等场景,多因中毒窒息和盲目施救导致群死群伤。风险提示要求各地区督促工贸企业严格执行《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规定》,落实作业审批和监护制度,严格「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要求,聚焦造纸、纺织、竖窑类企业,针对污水池、纸浆池、窑炉等重点部位加大执法检查、暗查暗访和警示教育力度。企业应完善有限空间台账、作业票、气体检测记录、个体防护和应急救援预案,严禁未经审批和未佩戴防护装备进入有限空间。
应急管理部批准发布强制性行业标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准则》(AQ 3067-2026),自2026年9月30日起施行,替代原《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新标准将重大隐患判定情形由20项扩展至53项,系统覆盖重点从业人员、设计规划、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生产运行、作业安全、安全管理七大维度,并优化判定等级与细则。企业应在9月30日前完成对标自查,重点排查特种作业人员资质、安全设施设计、工艺联锁、设备完整性、特殊作业票证、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承包商管理等关键环节,确保隐患整改闭环,避免标准切换期被判定为重大隐患而停产整顿。
2026年9月初,生态环境部在新闻发布会及媒体采访中明确表示,正抓紧制定新一轮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作为「十五五」时期大气污染防治的纲领性文件。方案将以PM2.5治理为主线,以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26)为引领,收严PM2.5浓度限值,并同步加严PM10、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其他污染物浓度限值。区域布局上,京津冀及周边、长三角、汾渭平原三大重点区域力度不减,新增长江中游城市群、川渝地区、新疆乌昌石区域为强化区域,对标重点区域全面治理;粤港澳大湾区、福建、海南作为先行区域,探索低浓度条件下的改善路径。措施上将实施清洁运输行动、大气环境绩效等级提升行动、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工程、VOCs综合治理工程等,并推进智慧化监测和非现场执法「两场变革」,制修订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创新财税、价格、金融、环保等差异化管理政策。企业应对要点:提前对标超低排放限值开展治理设施升级与运维提效,关注绩效分级结果与差异化管控政策,钢铁、水泥、锅炉等行业尤其要跟踪配套排放标准制修订节奏。
2026年9月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公告批准674项行业标准,其中与环保治理直接相关的标准覆盖化工VOCs冷凝回收装置仪表工程、预拌混凝土工厂污染防治设施、水泥窑烟气碳捕集量核算、水泥固定源二氧化碳连续监测、温室气体在线监测、畜禽舍废气净化、锂离子电池单位产品能耗、产品碳足迹及电池材料回收修复等方向,多数相关标准将于2027年3月1日起实施。上述标准对污染防治设施设计、VOCs回收装置选型与仪表配置、碳捕集量核算、固定源二氧化碳连续监测和温室气体在线监测提出了统一技术规范,为环境监测、碳计量及工业污染治理设备与服务提供更清晰的实施依据。企业应对要点:涉及化工VOCs冷凝回收装置新建或改造的企业,应按新标准做好装置仪表工程设计选型;纳入碳市场及开展产品碳足迹核算的企业,可依据新标准完善连续监测与数据台账,为2027年3月标准实施后的达标改造和第三方核查预留时间。
2026年9月2日,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中碳登)发布《关于发布2025年度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平衡值的公告》,明确2025年度钢铁行业平衡值为0.95吨二氧化碳当量/吨炼铁工序产品产量,水泥行业为0.80吨二氧化碳当量/吨熟料,铝冶炼行业为1.56吨二氧化碳当量/吨铝。平衡值是扩围企业核算2025年度最终核定配额的关键参数,企业可结合经核查的碳排放数据判断自身配额盈缺情况,并据此制定履约交易策略。至此,全国碳市场扩围至发电、钢铁、水泥、铝冶炼四行业后的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行业平衡值等政策拼图基本补齐,扩围行业首个完整履约周期进入实操阶段。企业应对要点:钢铁、水泥、铝冶炼重点排放单位应尽快按平衡值完成配额盈缺测算,评估是否需要购入配额或储备CCER用于抵销清缴,并同步完善月度存证与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避免因数据问题影响配额核定。
2026年9月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十部门联合印发《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十五五」规划》(工信部联规函〔2026〕290号),9月3日对外公布。规划将「加快数智化绿色化发展」列为重点任务,明确提出鼓励中小企业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开展产品碳足迹和企业碳排放管理,开发推广绿色产品、建设绿色工厂;培育绿色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节能降碳诊断、技术对接等服务;鼓励大企业带动上下游中小企业共同打造绿色供应链。规划还提出到2030年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达到2.2万家、国家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达到600个。这是碳足迹和碳排放管理内容首次写入十部门联合规划,碳管理政策覆盖面正从大企业、链主企业向中小企业延伸。企业应对要点:配套型中小企业应尽早建立碳足迹与碳排放数据台账,提前应对链主采购与出口订单沿供应链传导的碳数据要求;绿色服务机构可关注各地中小企业绿色化改造配套政策与节能降碳诊断服务市场入口。
2026年9月3日,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主持召开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生态环境基准工作方案(2026—2030年)》。会议指出,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生态环境基准体系,是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有效防范生态环境风险的内在要求。生态环境基准是制修订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科学依据,基准体系的完善将直接影响「十五五」期间各项环境标准的制修订方向与限值宽严,对水质基准、大气基准等领域的研究与转化提出系统部署。企业应对要点:新一轮基准工作方案落地后,地表水、环境空气、土壤等领域的质量标准与部分行业排放标准存在进一步收严的可能,排污单位应持续关注本行业排放标准制修订动态,提前评估在产设施治理水平与未来限值的差距,预留改造空间与预算;环保技术咨询机构可关注基准研究、标准实施评估等业务机会。
2026年9月初,生态环境部公告2026年第39号批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火电》(HJ 953.1-2026)等6项国家生态环境标准,覆盖锅炉、造纸、钢铁、石化、汽车制造等行业,自2027年1月1日起实施,同时废止环水体〔2016〕189号附件及HJ 953-2018等旧版规范。修订衔接《生态环境法典》《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系法典施行后首批排污许可配套标准,三大变化值得关注:一是全口径许可排放量管控,在主要排放口外新增一般排放口与无组织排放管控,逐口计算分类汇总,明确实测法、产污系数法、物料衡算法适用优先级;二是从严核定许可排放量,新改扩建项目须同时符合技术规范、环评与总量控制要求,不达标流域海域对直排废水企业设严于排放标准的许可绩效值,造纸行业超标流域许可排放量测算降约30%;三是简化填报,设备参数由按台改按套,汽车行业填报量约减半、台账记录量约减三分之二。企业应对要点:2027年前处于许可证申请或变更周期的相关行业企业,应提前按新规范梳理含无组织排放的全口径源项,并升级自行监测与台账记录体系以适配新填报逻辑。
2026年9月3日,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主持召开部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生态环境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和《建设项目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订草案)》,系《生态环境法典》8月15日施行后配套制度清理与环评制度改革的关键进展。会议明确:一是根据法典规定及时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维护生态环境法治统一,此前生态环境部已组织对30余部行政法规、80余件部门规章、400余件规范性文件全面梳理评估并形成废止、修改决定草案,此次审议通过标志集中清理进入发布实施阶段;二是修订环评分类管理名录,目标是深化环评制度改革、构建与排污许可相适应的污染影响类项目环评管理体系,名录正式发布后部分行业项目的环评类别与登记管理范围可能调整。会议同时要求切实抓好名录落地,支持新质生产力发展、做好民生项目服务保障、加强两高项目准入管理,并完善环境影响评价与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排污许可管理等制度衔接。企业应对要点:拟建项目单位应密切关注名录修订正式文本与施行时间,及时核对项目环评类别是否变化;环保合规文件引用部门规章如有废止,应及时更新依据,避免引用失效规章导致程序瑕疵。
2026年9月1日生态环境部正式印发《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2025、2026年度发电行业以及2026年度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系前期征求意见稿的正式落地。要点:一是覆盖范围,发电行业为纳入2025、2026年度重点排放单位名录的企业,钢铁、水泥、铝冶炼为纳入2026年度名录企业;发电、钢铁、水泥行业覆盖二氧化碳,铝冶炼覆盖二氧化碳、四氟化碳、六氟化二碳3种温室气体,均不覆盖外购电热力的间接排放。二是分配方法,延续基于碳排放强度控制的配额免费分配,发电行业动态调整配额基准值,钢铁、水泥、铝冶炼分配方法与2025年度保持一致,坚持激励先进鞭策落后导向,单位产品碳排放越低配额盈余率越高,并逐步与产能置换、产量调控政策衔接,强化对违规落后产能、自备电厂的碳排放控制。三是履约通道,控排企业可使用本行业或其他行业配额完成清缴,也可使用2024年1月22日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启动后登记的核证自愿减排量抵销2025、2026年度配额清缴。企业应对要点:四行业控排企业应及时核对是否纳入名录,测算配额盈缺并制定年度履约策略;持有CCER资源的企业可评估抵销清缴的可行性与经济性。
2025年12月31日发布、2026年9月1日起实施的国家标准GB 15599-2025《危险化学品企业雷电安全规范》,代替GB 15599-2009《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由应急管理部归口,中石化安全工程研究院、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等起草。与原标准相比有四大变化:一是适用范围大幅拓展,由石油与石油设施扩展至全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有储存)企业;二是首次单设雷电监测预警章节,要求企业依据区域雷电活动规律配置预警系统,实现从雷后处置向雷前响应转变;三是实行分级差异化管理,根据多雷区、强雷区分布与设施关键程度、风险等级制定差异化防雷策略,采用滚球法核定接闪器保护范围,并对储罐区、生产装置、仓库、装卸站台等高风险点位提出专项防护要求;四是建立全生命周期闭环管理,防雷装置须落实定期检测、日常巡检、维护保养、记录追溯,确保防护能力持续有效。企业应对要点: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企业应尽快对标新标梳理现有防雷体系,核查接闪器保护范围与防雷接地是否符合要求,评估增设雷电预警系统的必要性,完善防雷装置检测与运维台账,并将雷电风险纳入汛期安全生产检查重点。
应急管理部、人社部2026年3月6日印发《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管理办法(试行)》(应急〔2026〕19号),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系落实2024年修订《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配套制度。要点:一是属性调整,应急救援员由水平评价类调整为准入类职业资格,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中从事建筑物坍塌、危险化学品、矿山隧道、水域、直升机、工程应急、急救等工种的技能人员应当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二是证书管理,设五级初级工至一级高级技师,证书有效期6年、届满前30个工作日可申请延期复核,推行电子证书,考培分离、培训自愿;三是过渡安排,办法施行前已在岗人员3年内取证,原应急救援员、紧急救助员证书持有人3年内可申请换发。同步自9月1日起,呼吸防护、坠落防护、化学防护服等42项个体防护装备强制性国家标准集中实施,相关职业卫生标准由推荐性升级为强制性,呼吸防护无缺氧环境氧气含量判定标准由18%提高至19.5%。企业应对要点:设专职应急队或依托专业救援力量的危化品、矿山等企业应核查队员取证进度,利用3年过渡期完成取证;所有工业企业应按新版强制标准对劳保用品选型、配备、使用、维护与判废实施全生命周期管理。
2026年8月27日,宁夏回族自治区财税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财政厅代章)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落实〈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的实施方案》,系财税〔2026〕50号印发后较早出台的省级落地配套文件。方案以VOCs减排与臭氧、PM2.5协同控制为主线,明确四项任务:一是建立专项工作机制,由财政厅牵头会同税务、生态环境部门建立联席会议与分工协作机制;二是开展摸底调研,依托排污许可管理信息平台和前期VOCs排查整治成果,对首批试点的印刷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炼铁炼钢、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8行业企业逐一摸排,重点核查企业是否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许可证是否标识VOCs排放及排放源项;三是统一征管标准,明确排放量核算方法与征管流程;四是落实差异化减免,A级绩效企业减按50%、B级减按75%征收。企业应对要点:宁夏区内8行业企业应主动配合税源摸排,核对排污许可证VOCs标识,规范原辅材料台账与LDAR记录;其他省区企业可预判本地将陆续出台类似方案,建议提前开展绩效分级申报并完善VOCs排放量核算基础数据。
2026年8月下旬,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组织修订固定污染源排放监测核心标准,原《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 76-2017系列)、《固定污染源废气挥发性有机物的测定 便携式非甲烷总烃检测仪法》(HJ 1337—2023)等仍有效,新一批《固定污染源废气工况用电监测技术指南》《固定污染源排放连续监测系统运行管理技术规范》等系列导则进入征求意见尾声,预计2026年第四季度发布,与生态环境法典排污许可自行监测义务全面衔接。同步推动氨逃逸首次列入国家管控项目,新版标准对SCR/SNCR喷氨策略的计量精度做出强制性约束,要求氨逃逸率稳定控制在3ppm以内,脱硝催化剂使用年限超过设计寿命或脱硝效率低于85%的须在2026年底前完成更换,新一轮工业炉窑超低排放标准(GB 16297/GB 9078)拟将颗粒物限值收紧至20mg/m³、二氧化硫50mg/m³、氮氧化物100mg/m³,并将于2027年前完成。企业应对要点:涉氨法脱硝的火电、水泥、垃圾焚烧企业应即时排查喷氨量闭环自控能力;钢铁、水泥、焦化、工业涂装企业应尽快对标拟发布的新版工业炉窑排放标准,提前布局治理设施技术升级或设备改造资金预算;运维单位应将工况用电监控纳入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必填项。
2026年8-9月,财政部税政司、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联合通过媒体对《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26〕50号,2026年7月8日印发,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进行深度解读。试点三大核心要点:一是首批纳入印刷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炼铁炼钢、通用设备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共8个行业,八行业VOCs排放量占工业源总排量的70%以上;二是VOC整体作为一类大气污染物独立征收环境保护税,污染当量值0.95千克,税额幅度每污染当量8-12元(具体适用税额由省级人民政府在上述幅度内统筹确定);三是建立差异化税收激励,A级绩效企业减按50%、B级减按75%征收,B级以下无减免,差异化政策与大气环境绩效分级深度挂钩。中国工业新闻网2026年9月1日报道显示,行业专家预测试点将引发四大结构性变革:源头替代和水性/低VOCs原辅料替代提速、LDAR泄漏检测数据进入计税链条、末端治理设施优胜劣汰、监测核算能力从阶段性工作变为常态化任务。企业应对要点:试点8行业企业应对照AQ 3026、A级B级评定细则提前开展绩效评级申报并扩大LDAR覆盖范围,所有涉VOCs物料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2000个的企业应建立数字化泄漏管理台账;非试点行业企业亦需提前做好减排准备。
2026年4月10日生态环境部2026年4月10日印发公告,正式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1467—2026),自2026年9月1日起实施,为首次发布。该导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长江保护法》《黄河保护法》制定,规定了制订流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的基本原则和技术路线、制订需求与分类、主要技术内容的确定、标准实施的生态环境效益和技术经济可行性分析,以及标准文本结构和编制说明的主要内容等要求,旨在支撑推进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实施。同系列9月1日同步实施的还有《纺织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26)、《丹江口库区及上游主要水污染物(总锑、总钼等)排放控制标准(试行)》(GB 47946—2026)、《赤水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7945—2026)、《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4—2026)、《轻型汽车实际道路行驶排放测试方法》(HJ 1477-2026)等多项标准,新建企业自9月1日起执行,现有企业自2028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应对要点:流域内相关企业应同步对照GB 4287—2026、GB 47945—2026、GB 47946—2026新限值要求,梳理特征污染物监测能力(总锑、总钼等);结合HJ 945.4—2026综合型园区导则要求完善厂内预处理和分质分流设施;纺织染整、缫丝、毛纺、麻纺等四类企业要预判2028年1月1日全面执行新限值后的成本压力,提前完成清洁生产和废水深度处理改造。
2026年8月下旬,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就《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6年修订版)》《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体系化修订》等文件公开征求意见,系生态环境法典8月15日施行后首批配套规章集中修订。修订核心方向:一是衔接法典第174-188条排污许可分级管理要求,取消原排污登记管理与简化管理合并表述,确立重点管理、简化管理、登记管理三级名录;二是依据法典第186条关于排污登记不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规定,单独梳理登记类名录,有效期为5年;三是落实法典第178条关于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与排污许可证衔接的规制,新建项目环评批复后必须在开工建设前取得排污许可证(原为投产前取得);四是新增电磁辐射设施、一二类放射设施等专项环评和排污许可衔接要求;五是配套HJ 942-2017替代标准对环评现状监测数据有效期限作出重新界定,要求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监测数据有效期缩短为3年(原为5年)。企业应对要点:在建及拟开工项目应立即核对排污许可证取得时点要求,在新规生效前对手续节点不满足的项目启动补救;近期完成环评的项目应核查现状监测有效性,过期的土壤、地下水、噪声等专项监测需重新采样;电磁辐射企业和伴生放射性矿企业应预研新规申报材料并主动与环评审批部门对接。
2026年7月-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后,各省生态环境厅迅速落地配套制度。江西省生态环境厅印发《江西省生态环境分类执法监管办法》(2025年7月28日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2026年6月8日印发),将排污单位分为A、B、C三类——A类(排污许可登记管理)、B类(简化管理+非重点单位+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C类(其他排污单位+重点监管),与市场主体信用风险分类联动,对不同类别实施差异化双随机监管,实现监管资源合理配置。同步,湖北公安县、浙江杨凌示范区等多地推出「信用+生态环境」监管模式,A级信用企业享环评审批绿色通道、排污许可优先办理、减少现场检查频次、首违不罚;D级则从严监管、加密检查、限批项目、取消生态环境政策红利。湖北省公安县生态环境分局2026年共遴选9家企业进入正面清单库,落实「无事不扰」管理举措,重污染天气预警阶段不予限产、停产,12家企业绩效创建申报计划9月底前完成。企业应对要点:排污单位应立即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地方环境信用评价系统核验当前信用等级,B类C类企业应主动提升信用力争升级A类;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环评编制、监测、运维)将被纳入重点监管对象,合规风险显著抬升,建议同步建立内部信用管理机制;通过开展非现场监管设施联网、智能监控等手段主动申报正面清单。
2026年8月13日国新办「开局起步'十五五'」系列主题新闻发布会透露,生态环境部副部长李高确认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将在发电、钢铁、水泥、铝冶炼4个行业基础上扩大到石化、化工、建材、造纸等高排放行业,实现对全国约80%二氧化碳排放的有效管控。截至2026年7月底全国碳市场累计成交量突破9.3亿吨。生态环境部于2026年7月27日发布《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2025、2026年度发电行业以及2026年度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征求意见稿)》(扩围后首份涉及四行业统一配额文件),2025年度、2026年度采用碳排放强度系数法分配配额,各家配额盈亏率控制在3%以内;特殊情形(电石渣替代率超15%等)适用等量分配规则。同步印发2026年8月20日《碳排放计量能力建设指导目录(2026版)》(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联合),关键测量参数由39项增至58项、检测标准方法由82种扩展至169种、测量仪器设备由108种增至229种,钢铁领域新增总碳硫含量测定标准、水泥领域新增氧化钙氧化镁含量测定标准,并前瞻布局CCUS、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计量能力。8月13日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就《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 更新造林碳汇》《乔木林经营碳汇》《中深层地热能水热型供暖技术应用工程》3项方法学征求意见(环办便函〔2026〕265号,反馈截止8月25日),林业项目计入期20-60年、单个地块土地连续面积≥400平方米,中深层地热能方法学首次纳入CCER要求监测数据联网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企业应对要点:碳市场扩围涉及行业企业应建立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配额清缴全链条合规体系;出口欧盟企业(钢铁、铝、水泥、化肥、电力、氢)须按CBAM 2026年合规期要求建立可核查的碳排放监测核算体系,依据2026版计量目录补齐计量器具;有造林和地热供暖资源的地方国企平台应提前介入方法学应用准备。
2026年6月6日应急管理部签发、6月22日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公告2026年第8号》,批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风险监测预警技术规范》(AQ 4101—2026,代替AQ 4101-2008)、《烟花爆竹流向登记通用规范》(AQ 4102—2026,代替AQ 4102-2008)、《烟花爆竹用烟火药危险性分类定级》(AQ 4124—2026,代替AQ/T 4124-2014)、《烟花爆竹工程竣工验收规范》(AQ 4127—2026,代替AQ/T 4127-2018)4项强制性行业标准,均自2026年12月1日起实施。同期发布的应急管理部公告2026年第9号批准5项行业标准,涉及煤矿、化工等领域。同步《应急管理部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应急使命·2026」超高层建筑火灾扑救演习新质救援能力征集比测的通知》(7月17日)推进实战能力建设。2026年5月28日应急管理部令第21号公布《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进一步收紧煤矿重大隐患红线。此外2026年1月应急管理部发布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AQ 3066-2025)和《多晶硅安全生产规范》(AQ 3065-2025)将于2026年7月1日、2026年11月1日起实施,从源头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解决安全设施设计「谁来做」「如何做」以及专篇「写什么」「怎么写」的问题。企业应对要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湖南、江西、广西等主产区)应在12月1日前对标新AQ 4101-2026等4项强制性标准升级安全风险监测预警系统、革新流向登记管理;涉多晶硅、单晶硅、光伏辅材企业应按AQ 3065-2025 11月1日实施倒排改造,聚焦三氯氢硅法、硅烷法生产工艺的安全设计与应急处置;煤矿和非煤矿山企业应同步比照应急部令第21号判定标准开展新一轮重大隐患排查。
2026年8月13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843号,李强总理签署),自2026年8月15日起与《生态环境法典》同步施行。决定对12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3部予以废止,涉及废气治理领域的主要包括:将《快递暂行条例》《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等引用条款中的《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表述修改为《生态环境法典》;将《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二条中的「责令停产停业」修改为「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加大执法震慑。8月15日同步施行的《生态环境法典》整合大气污染防治法等10部法律,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二条将「无证排污」罚款统一为20万至100万元(除噪声2万至20万元外),按日连续处罚与双罚制覆盖水、大气、土壤、固废、噪声、新污染物等领域数据造假和治污设施闲置等恶意违法行为。企业应对要点:涉废气排放企业(钢铁、水泥、焦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应同步梳理环评、排污许可、自行监测、治污设施运行维护等制度的法典衔接事项;按超低排放改造时限(钢铁2025年已完成80%以上、水泥2026年5000万吨焦化与1亿吨熟料改造目标)持续推进治污设施升级;氨逃逸首次纳入国家管控,应同步调整SCR/SNCR喷氨策略。
2026年8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明确自2027年1月1日起在印刷业、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炼铁炼钢、通用与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共8个行业开展VOCs环境保护税征收试点。近日NIMONIK-ERM ESG法规月刊、中国环境报等进一步详解核心制度安排:试点范围仅纳入已核发排污许可证且许可证载明VOCs排放的企业;VOCs作为一类大气污染物整体独立征税,300多种可监测VOC整体纳入应税清单,同时原有18种VOC单体仍单独征税、核算大类应税排放量时予以扣除以避免重复征税;税额标准设定8至12元每污染当量区间,由各省级政府自主确定本地适用标准;征税覆盖范围涵盖有组织排放与全部无组织排放(含工艺尾气、储罐呼吸、装卸挥发、动静密封点泄漏LDAR源、废水系统逸散、危废储存挥发等全环节);差异化税收优惠与国家大气环境绩效分级挂钩,A级企业减按50%、B级企业减按75%、B级以下无减免。企业应对要点:试点8行业企业应建立排放源项台账和监测数据档案,按源项排查、源头替代(水性漆与低VOCs原辅料)、过程密闭加LDAR、末端高效治理(活性炭吸附加RCO/RTO)降低排放量以压缩税负;对照绩效评级标准积极申报A级或B级,避免排放即成本直接写进财务报表;未列入试点的涉VOCs企业也应提前做好减排准备。
2026年7月8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4—2026),与同期发布的《纺织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26)、《丹江口库区及上游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试行)》(GB 47946—2026)、《赤水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7945—2026)构成系列水污染治理新标准。HJ 945.4—2026重点解决工业园区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标准长期缺失、园区企业与处理设施责任边界不清问题,明确:一是区分单一行业型、综合型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两类管控对象,分别明确应执行的排放标准或管控要求,提升管控科学性;二是针对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可生化性较好污水,允许在不造成管网腐蚀和淤积堵塞、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进水满足处理能力的前提下,企业与运营单位协商约定间接排放限值,推动行业减污降碳协同;三是收严执行一级标准的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规定,加强流域生态水量保障;四是针对综合型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等增加综合毒性(斑马鱼卵急性毒性)控制要求,防环境风险。企业应对要点:园区企业应据此评估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的协商限值可行性;综合型园区及涉发酵酒精、白酒、印染、化纤等行业的排污单位应关注综合毒性管控和基准排水量要求,配套完善预处理设施和台账记录;现有企业自2028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新限值。
2026年6月3日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优化排污许可证(副本)格式的通知》(6月4日办公厅印发),自2026年8月15日起分行业分批次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更新。副本围绕五大方面全方位优化:一是实行分要素管理,按大气、水、固废、噪声、土壤等要素分别记载污染物排放要求,形成五大独立分册;二是按排放口整合信息,构建一口一表一码管理框架,每个排放口对应一张表加唯一二维码,基层执法人员扫码即可获取所有管控信息;三是预留许可排放量位置,将许可排放量管控要求汇总到一张表,为推动全口径许可排放量做好支撑;四是增加土壤污染防控内容,针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增加土壤分册(含土壤和地下水自行监测布点、频次、指标以及污染隐患排查整治等环境管理要求);五是简化与排放不直接相关内容,删除企业产品产能、原辅材料及燃料等信息。更新分三批:首批(8月15日起)火电、钢铁、水泥、造纸、污水处理行业;第二批(2026年四季度)石化、化工、印染、电镀等高污染行业;第三批(2027年起)剩余全部持证排污企业;企业无需重新填报,直接登录平台下载新版副本。企业应对要点:全面核对所有排放口信息及时完成许可变更(若证实不符需补变更);土壤重点监管单位完善全套土壤地下水管理台账;同步整理排污台账与碳排放报告,提前适配两证合一监管趋势。
2026年8月13日,生态环境部法规与标准司副司长王炜在《倒计时3天!生态环境法典即将施行》专文中系统阐述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对排污许可制度作出的7大核心优化调整。一是进一步突出排污许可在固定污染源监管制度体系中的核心地位,法典第174条明确国家建立健全以排污许可制为核心的固定污染源监督管理制度。二是厘清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法定内涵,第186条规定排污登记表不实行排污许可管理,进一步限定法定概念。三是扩展适用领域,第176条新增排放放射性废液或产生放射性固体废物的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单位、运行一二类电磁辐射设施的单位两类管理对象,并增设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兜底条款,赋予行政法规扩展适用领域的权限。四是系统整合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与重点排污单位的管理模式,法典生效后重点排污单位概念及管理机制将整体并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五是优化审批与监管机制,明确海洋工程排污许可证向生态环境部或3个海域派出机构申领,增加核发和重新申领条件的兜底规定,细化排污许可证记载信息(土壤污染防控、工业固废贮存利用处置、伴生放射性矿放射性核素、电磁辐射设施工作频率与发射功率等特别信息),强化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单位的监控义务。六是明确排污登记表的有效期为5年,期满后须重新登记。七是强化法律责任,第1102条系统整合无证排污罚款数额为20万至100万元(除噪声外),第1103条和第1107条确立有证的按不按证排污处罚、无证的按超标排污处罚的优先性规则,第1104条对未按规定运行维护污染防治设施(不属于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污的)单独设置罚则,体现过罚相当。企业应对要点:涉排污许可企业应全面梳理登记管理、土壤分册、监控义务、治污设施运维等合规事项,按7大变化逐项对照整改;2026年8月15日法典施行后各类历史遗留问题(如未批先建项目)的查处风险将升高,亟需排查与合规化处置。
2026年8月13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第843号,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自2026年8月15日起与《生态环境法典》同步施行。决定全面有效贯彻实施生态环境法典、确保生态环境法律制度体系逻辑统一、规则协调,对12部行政法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3部予以废止。修改涉及领域广泛:包括《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黄河水量调度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快递暂行条例》《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等;重点条款包括:《地下水管理条例》将相关引用的《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法》修改为《生态环境法典》,并将化学品生产企业以及工业集聚区修改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将加油站等修改为加油站采油厂等,第六十条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修改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生态环境监测条例》第四十二条责令停产停业修改为可以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增加对《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等条款的修改(重点排放单位未按规定期限足额清缴碳排放配额的罚款由100万至500万元提高、配额逾期未缴按市场交易平均价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可责令停产整治)。企业应对要点:涉地下水管理、化工园区、加油站采油厂、碳排放权交易的重点企业应对照修改内容重新审视合规义务;法典施行后配套行政法规体系已同步更新,建议法务部门组织系统学习生态环境法典加12部修改行政法规加3部废止法规的新规则矩阵。
2026年8月13日,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843号),首次对《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2024年5月1日起生效)予以修订,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核心修订内容:一是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重点排放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足额清缴其碳排放配额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限期内未完成清缴的,处未清缴的碳排放配额清缴时限前1个月市场交易平均成交价格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产整治;二是第二十六条中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修改为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2026年8月18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碳排放计量能力建设指导目录(2026版)》,关键测量参数由39个增至58个、检测标准方法由82种扩展至169种、测量仪器设备由108种增至229种,钢铁领域新增总碳硫含量测定标准、水泥领域新增氧化钙氧化镁含量测定标准,前瞻布局CCUS、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等计量能力。此外,上海印发《上海市2026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纳管单位由419家扩容至476家、配额总量8000万吨,下调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等行业纳管门槛从2万吨排放降至1万吨);深圳启动2025年度深圳碳排放配额首场有偿竞价发放(合计60万吨政府储备、底价38.56元每吨)。企业应对要点:重点排放单位应尽快建立排放统计核算数据、年度排放报告、配额清缴全链条合规体系,关注配额有偿分配趋势;出口企业(钢铁、铝、水泥、化肥、电力、氢)须按CBAM要求建立可核查的碳排放监测核算体系,依据新计量目录补齐计量器具;高耗能上市公司碳资产管理能力将逐步成为重要经营要素。
2026年3月9日,应急管理部公告2026年第2号批准3项强制性行业标准,均自2026年9月30日起实施:①《化工企业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范》(AQ 3026—2026),代替2008版AQ 3026;②《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准则》(AQ 3067—2026);③《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管理要求》(AQ 3072—2026)。AQ 3026-2026核心变化:增加基本要求章节(明确企业建立设备检修管理制度和检修计划);新增设备检修变更管理要求(4.6/5.3.4/5.6.3/7.2d);新增危险有害因素辨识章节(5.2);新增检修作业审批(5.7)与设备抢修管理(第7章);更新设备交出、检修现场安全检查、安全交底、检修后确认交付要求。设备交出按停机或停车、泄压退料清洗吹扫置换、能量隔离(电气断电挂牌上锁、加装盲板P&ID盲板图、拆除管道前介质排空)、保护(忌氧忌水忌油物料特殊保护)、确认设备具备交出条件(双方共同现场确认并进行设备检修交接)五步实施。AQ 3072-2026完善规定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企业安全包保责任人包保要求和隐患排查任务等重点内容,构建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操作负责人三类重点人员包保责任体系,实现重大危险源从总体管理、技术管理到操作管理的全链条责任闭环。企业应对要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在9月30日前对照AQ 3026/AQ 3067/AQ 3072三项标准逐条修订内部检维修、重大隐患排查、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管理制度;针对AQ 3026强制要求的设备交出五步法、双方联合确认、检修作业审批等关键环节更新SOP和表单,重点关注近年化工检维修环节占较大事故比例仍超过三分之一的风险。
2026年8月15日,新修订的《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正式施行,针对陶瓷等传统高耗能高排放产业实施全方位升级管控。产业布局方面:划定珠三角环保准入红线,全域禁止新建、扩建国家规划外除特种陶瓷以外的传统陶瓷大气重污染项目,仅电子陶瓷、功能陶瓷等高附加值特种陶瓷项目可依规布局建设,固化“珠三角研发品牌、粤东西北生产制造”的差异化产业格局。污染治理方面:陶瓷行业纳入全省大气污染重点监管名录,全面推行全流程超低排放硬性标准,要求所有陶瓷企业采用先进可行污染防治技术,覆盖原料储存、粉料制备、窑炉烧制、施釉烘干等全生产链条,严控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VOCs等核心污染物排放,淘汰仅满足基础达标的粗放治理模式。执法惩戒方面:对未完成超低排放改造、超标排污、环保设施闲置运维不当的企业,可依法责令整改、限产停产,并处10万元至1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者直接责令停业。企业应对要点:广东境内陶瓷及涉炉窑企业应尽快对照条例核验环评与排污许可手续,推进超低排放改造和在线监测联网,同步完善源头替代和末端高效治理设施,防范无组织排放和设施闲置风险。
2026年8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明确自2027年1月1日起在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印刷,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等8个行业先行开展VOCs环境保护税征收试点。这是环境保护税开征近十年来的首次实质性“扩围”:2016年立法时仅对18种有毒或恶臭类VOCs征税,此次试点将300多种可监测的挥发性有机物整体作为一类大气污染物单独征收环境保护税,征管范围从“选择性监管”变为“全品类、全环节征税”。据三部门有关司负责人介绍,VOCs以敞开液面挥发、动静密封点泄漏等无组织排放方式为主,占比高、产排污环节多,需“源头替代+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全流程综合治理。企业应对要点:试点8行业企业应提前开展VOCs全量核算与溯源,建立储罐呼吸阀、管道密封点、废水处理设施液面等无组织排放点台账,配齐计量监测手段;通过源头替代(水性漆、低VOCs原辅料)、过程密闭与LDAR泄漏检测修复、末端高效治理(减风增浓+燃烧、吸附+燃烧、活性炭吸附)等措施降低排放量以压缩税负;未列入试点的涉VOCs企业也应提前做好减排准备。
近日,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纺织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26),自2026年9月1日起实施,并自2028年1月1日起全面执行新限值。该标准替代并整合了原纺织染整、麻纺、毛纺、缫丝等四项行业型标准,实现纺织工业水污染物排放管控全覆盖,并将纺织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纳入适用范围。核心变化包括:一是依法治污、差异管控,根据各细分行业生产工艺及产污特征分别确定控制项目与排放限值,对污水间接排放按不同去向提出差异化管控要求;二是科学治污、绿色发展,允许排污单位与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有条件协商约定排放限值,促进园区系统治理和减污降碳协同;三是精准治污、防范风险,调整细化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针对染整污水和纺织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新增斑马鱼卵急性毒性作为综合毒性控制项目,强化水环境风险防控。企业应对要点:纺织印染企业应在2028年1月1日全面执行前完成工艺和设施对标整改,关注间接排放协商限值政策,加强染整污水综合毒性控制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管理,配套在线监测和台账记录。
近日,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修改单及《食品加工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6817—2025)、《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7—2025)、《酒类制造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9821—2025)等4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修改单针对城镇污水处理厂:增设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4项指标瞬时值,将pH、色度、粪大肠菌群数3项指标限值由日均值调整为瞬时值,针对不同出水排放去向制定粪大肠菌群数差别化管控要求,并完善超标判定相关规定,以防范瞬时冲击、科学支撑瞬时值超标判定,避免过量消毒影响水生态。食品、屠宰、酒类三项标准:完善特征污染物管控项目,优化间接排放管控要求,增加排污单位与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协商约定排放浓度限值规定,优化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企业应对要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应关注出水瞬时值管控和粪大肠菌群数差别化要求,完善超标判定响应机制;食品、屠宰、酒类行业企业应核算间接排放协商限值可行性,配套完善预处理设施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管理。
2026年8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修订后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2026年7月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修订,8月3日中办国办印发)。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成员,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各类开发区领导成员,国有企业及其内设机构、所属企业领导人员参照执行,是落实党政同责、失职追责的重要党内法规。核心原则为“党政同责、失职追责;依规依法、精准有效;严肃问责、终身追究”。明确对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不力、决策突破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统筹绿色发展目标落实不到位等情形,追究相关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责任;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考核、问责、激励联动,构建覆盖全面、权责一致、奖惩分明的责任体系。企业应对要点:该办法虽针对领导干部,但强化了环保督察与执法联动、终身追责导向,企业应充分认识环保合规的严肃性,主动整改督察反馈问题、落实排污许可与自行监测义务,避免因环境违法引发对地方政府及企业负责人的追责,同时把握“党政同责”背景下环保执法将更趋严格的趋势。
2026年8月18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碳排放计量能力建设指导目录(2026版)》,作为2024版目录的更新版本,进一步健全完善全国碳排放计量技术体系。相比2024版实现全方位扩容:关键测量参数由39个增至58个,检测标准方法由82种扩展至169种,测量仪器设备由108种增至229种,国家计量技术规范由85项增至156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55项扩展至115项。目录聚焦钢铁、水泥等重点传统行业精准补齐计量短板,如钢铁领域新增总碳硫含量测定等检测标准、配套定碳定硫分析仪等仪器;水泥领域新增氧化钙、氧化镁含量测定标准;在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领域围绕造林碳汇、红树林营造、煤矿低浓度瓦斯利用、并网光热发电、并网海上风电等项目方法学系统梳理测量仪器;并前瞻布局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计量能力。背景:全国碳市场持续扩围(钢铁、水泥、铝冶炼等行业),欧盟CBAM正式进入征收期,碳合规挑战日益紧迫。企业应对要点:重点排放单位应依据新目录补齐碳排放计量器具、检测标准和溯源能力,规范碳核算与产品碳足迹数据链;出口企业须按CBAM要求建立可核查的碳排放监测核算体系。
2026年8月24日,欧盟委员会发布《CBAM核查与认可指南》,面向CBAM核查机构和成员国国家认可机构,属解释性指南、不取代CBAM正式法规。其核心信号是:CBAM已从过渡期的排放数据申报,正式进入“第三方核查+证据链验证”阶段。未来出口企业不仅需要计算碳排放数据,还必须证明数据真实、完整、准确,能够通过欧盟认可核查机构的审查。企业需按要求建立排放监测体系,完成数据监测计算并形成排放报告,相关数据须由符合要求的第三方核查机构验证,逐步形成完整合规的CBAM数据链条。结合此前三部门《碳排放计量能力建设指导目录(2026版)》的印发,中国出口产品面临日益紧迫的碳合规挑战。企业应对要点:面向欧盟出口的钢铁、铝、水泥、化肥、电力、氢等行业企业,应尽快建立产品层面温室气体排放监测核算体系,明确排放边界与数据收集规则,选择具备欧盟认可资质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完善从原料采购到生产运输的全链条碳数据证据链;同步关注欧盟数字电池护照等绿色贸易新规动向。
应急管理部2026年3月发布安全生产强制性行业标准《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准则》(AQ 3067—2026),将于2026年9月30日起实施,替代2017年《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核心变化:重大隐患判定情形由原来20项扩展至53项,管理框架细化为7大类别(重点从业人员、设计与规划、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生产运行、作业安全、安全管理),判定依据由规范性文件上升为强制性行业标准,向系统化、具体化、量化方向发展。要点涵盖:负责人与安全管理人员资格、两重点一重大人员学历职称、特种作业持证、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两重点一重大装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抗爆设计、硝酸铵储存管控、液化烃储罐区安全;高危工艺自动化控制、反应安全风险评估、紧急冷却与停车系统;动火/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审批与气体分析、特级动火全过程视频监控、人员定位系统等。企业应对要点: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有储存)及化工(含医药)企业应在9月30日前对照53项逐条自查自纠,完善重大隐患台账和整改闭环,重点核查特殊作业管理、自动化控制、人员资质与定位系统。
近日,国家标准《小微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体系要求》(GB/T47911-2026)正式发布,自2026年9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遵循“简化流程、务实管用、贴合实际”原则,针对小微型企业量大面广、业态多样、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的实际,明确总体要求、安全风险管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应急准备与处置、检查改进五大核心要素体系,为小微型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供简明、务实、可落地的国家标准依据。核心要求:一是聚焦一线现场、风险前置,要求以岗位为核心开展安全风险辨识,制定岗位安全风险管控清单,明确风险等级和管控措施,对生产物料、设备设施、工器具进行定置管理,对高处、动火、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实施严格管控,加强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管理;二是紧盯隐患治理、闭环管控,制定岗位事故隐患排查清单,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奖励机制,定期对照排查实现闭环管理;三是夯实应急基础、实战处置,配齐应急设施物资并定期维护演练,规范事故处置流程,杜绝盲目施救、违规处置。企业应对要点:广大小微企业应于标准实施后对标建立安全风险清单和隐患排查制度,规范危险作业审批与外包管理,健全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2026年8月29日,贵州省生态环境厅发布《贵州省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2026年版)》,于2026年8月15日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同步施行。这是全国首个与法典同步施行的省级生态环境行政裁量权基准,修订过程经多次专家论证、征求各市(州)意见并公开征集社会意见。裁量基准内容覆盖生态环境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检查事项。行政处罚裁量方面,采取通用裁量加专项裁量相结合方式,设置276种专项行政处罚裁量表,实现重点领域全覆盖;细化、补充不予处罚事项清单30种,新增21种不予或可以不予处罚情形,明确6种从轻、减轻处罚情形。行政许可裁量方面,修改完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排污许可、危险废物经营许可等14项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行政检查裁量方面,对标规范涉企检查新要求,对现场检查的方式、程序、内容进行规范。企业应对要点:在贵州省境内的企业应重点关注新裁量基准中的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情形,主动利用容错纠错空间;同时关注环评审批、排污许可等行政许可的具体裁量标准,确保申请材料完整合规,减少审批不确定性。
2026年8月,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CCER)项目监测数据联网工作全面启动,温室气体监测被纳入法定范畴。西南油气田中江气田项目成为国内首个陆上气田试气放喷气回收利用接入CCER联网的案例,标志着CCER碳资产转化从制度设计进入实操阶段。监测数据联网的核心要求包括:重点排放单位和CCER项目业主须建立完整的温室气体排放监测体系,监测数据实时联网上传;加强碳排放计量器具的配备、管理和使用,强化计量器具溯源性要求;加强碳排放相关计量数据的采集、分析和利用,确保碳排放数据真实、准确、可溯源。背景:2026年8月18日三部门联合印发的《碳排放计量能力建设指导目录(2026版)》为监测联网提供了技术支撑,关键测量参数由39个增至58个,检测标准方法从82种扩展至169种。企业应对要点:已备案或计划开发CCER项目的企业须立即建立符合联网要求的监测体系,配置经校准的计量器具并保留溯源记录;关注联网数据质量审核规则,确保监测数据连续性和完整性;提前评估项目减排量的监测、报告与核证(MRV)流程,为CCER签发和交易做好准备。
2026年8月28日,潮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向全市涉VOCs排放企业发布执法指导信,将法典条款转化为企业可直接对照的合规清单。核心要求包括:一、环保手续管理,除激光印刷、年用低VOCs含量油墨10吨以下项目外,新建改扩建须依法报批环评并完成竣工验收,违者面临10万至1000万元罚款;二、源头管控,推广无溶剂复合技术,鼓励选用水性油墨等低VOCs原辅材料;三、过程管控,含VOCs物料储存、调配、输送、使用各环节必须密闭,涉VOCs生产活动应在密闭空间或设备内开展,鼓励实施负压或局部围风改造;四、末端治理,不得单独或组合使用光氧化、光催化、低温等离子等低效设施,优先采用减风增浓+燃烧、吸附+燃烧、活性炭吸附等高效技术,活性炭须每季度更换,蜂窝炭碘值不低于650mg/g、颗粒炭不低于800mg/g,并留存每批次碘值检测报告;五、危废管理,废油墨桶、废胶桶、废活性炭、废UV光管等均属危险废物,须分类存放于专用贮存间,建立完整台账并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企业应对要点:所有涉VOCs企业应以法典为基准重新梳理合规清单,重点关注原辅材料台账、设备密闭性、治理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记录、活性炭更换及检测报告、危废管理台账等高频检查点。
生态环境部发布《火电厂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对现行火电厂和锅炉标准进行首次全面整合修订。核心变化包括:颗粒物排放限值收严至5~10 mg/m³,SO₂收严至35~100 mg/m³,NOx收严至50~100 mg/m³;取消"特别排放限值"概念,统一执行超低排放标准;取消烟气黑度控制项目;增加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燃煤锅炉汞及其化合物限值统一加严至0.03 mg/m³;首次将氨逃逸列为法定强制控制项目,统一设置8 mg/m³限值。这标志着我国大气污染治理正式迈入全过程精细化、精准化管控的新阶段。企业应对:关注标准正式稿发布进度,提前评估现有除尘脱硫脱硝设施达标能力,重点关注氨逃逸监测设备配置,做好无组织排放管控方案。
《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自2026年8月15日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同步施行。条例规定:珠江三角洲区域禁止新建、扩建国家规划外的钢铁、原油加工、乙烯生产、造纸、水泥、平板玻璃、除特种陶瓷以外的陶瓷、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的大气重污染项目;火电、钢铁、石油、化工、平板玻璃、水泥、陶瓷等大气污染重点行业企业及锅炉项目,应当采用污染防治先进可行技术,使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达到国家和省的超低排放要求。企业应对:位于珠三角地区的企业需核查自身行业是否在禁止新建/扩建名单内;现有重点行业企业应评估超低排放改造进度,确保达到国家和广东省的超低排放要求。
三部门联合发布《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在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印刷、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汽车制造等8个行业开展VOCs环保税试点。核心要点:将300多种可监测VOCs整体作为一类大气污染物计税,从原来的18种实质性扩围至300余种;试点行业VOCs排放九成以上属于无组织排放(储罐呼吸阀、管道密封点、废水处理设施液面逸散等)。此次扩围是环境保护税开征近十年来的首次真正意义上的"扩围",标志着VOCs从"选择性监管"变为"全品类、全环节征税"。企业应对:8个试点行业企业应立即开展VOCs排放全面摸底,建立动静密封点台账,评估源头替代可行性,完善LDAR体系,核算潜在税负,为2027年征税做好数据和管理准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2026年8月15日正式施行,其中大气污染防治分编对VOCs监管进一步收紧。核心要求:扩大VOCs监管范围,从传统有机溶剂拓展到含VOCs原辅材料、产品;建立低VOCs产品标识制度;要求化工、涂装、印刷等企业做好设备密闭、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废气收集治理设施常态化运行。执法重点发生重大转变:由只看末端排放,向前延伸到原材料采购、储存、输送、生产工序全流程;重点排查无组织排放,是否存在废气收集管道缺失、车间敞开作业等问题。企业应对:建立VOCs原辅材料台账,完整记录采购和使用情况;定期开展设备泄漏检测与修复;确保废气治理设施与生产设备同步开启、同步停运,做好设施运行记录;对涉VOCs生产活动实施密闭化改造。
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纺织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26),整合修订原《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2012)及其修改单,并纳入《缫丝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936—2012)、《毛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937—2012)和《麻纺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938—2012),首次实现纺织工业全覆盖。核心变化:新增"斑马鱼卵急性毒性"综合毒性控制指标,实现理化指标与生物毒性指标"双重控制";新建染整排污单位不得排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间接排放实行差异化管控,允许协商约定部分污染物项目排放限值;细化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如染整机织物2.0立方米/百米)。实施时间:新建企业2026年9月1日起执行,现有企业2028年9月1日起执行。企业应对:纺织企业应立即评估废水处理设施是否满足新标准要求,特别是综合毒性指标;新建染整项目需进入配套专业工业污水处理设施的工业园区。
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环办水体〔2026〕13号通知。核心要求:加强国土空间规划管控,严守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深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中明确污染物排放管控和环境风险防控要求;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农产品加工废水的应保证下游最近灌溉取水点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对排放全盐量、重金属、有毒有害污染物等特征污染物可能影响下游农业灌溉用水安全的,指导开展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加强排放管控要求,依法载入排污许可证;2026年底前完成整治方案制定并依法依规有序推进整治。企业应对:位于农田周边的工业企业及园区应立即排查污水排放对农业灌溉的影响,重点关注特征污染物,确保排污许可证载明相关管控要求,必要时升级废水处理设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于2026年8月15日正式施行,是我国生态环境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典,共5编1242条,整合取代原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10部单行环境法律。对企业环保合规的核心影响:将环评、排污许可、竣工验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等制度上升为法定制度;"未批先建"最低罚款由项目总投资额的1%提至10万元;无证排污、超标排污、逃避监管排污等行为罚款上限提至100万元,情节严重可责令停业关闭;对未建立固废管理台账等轻微违法行为,由直接处以罚款修改为先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才处以罚款("先责改后处罚");建设单位对委托技术单位出具的环评结论负责。企业应对:全面梳理环保手续合规性,重点核查环评批复、排污许可证、竣工验收等6个关键节点;建立健全固废管理台账;关注70余处法典授权配套规定的制定进度。
生态环境部副部长郭芳在2026年8月专访中透露,《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订稿已起草完成,正结合《生态环境法典》新规定进一步完善,计划年内发布。背景:法典授权生态环境部制定或配合制定的具体规定有70余处,生态环境部正在分类推进配套制度建设——有的可以沿用、有的需要修改、有的要新制定。同时,生态环境部开展了系统性规范性文件清理,第一批已清理超过百件,对30余部行政法规、80余件规章、400余件规范性文件提出了清理建议。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理条例已列入国务院202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企业应对:密切关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修订动态,特别是涉及自身行业的环评类别调整(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提前准备法典配套制度的合规衔接工作,避免因名录调整导致项目环评要求变化而影响建设进度。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2026年7月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修订,2026年8月3日发布)。适用范围: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成员,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领导成员。核心原则:党政同责、失职追责、终身追究。明确六种应当追究地方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责任的情形,包括: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不力;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突破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统筹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目标任务落实不力;推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不到位、推诿扯皮;发生严重环境污染和重大生态破坏事件应对处置不力;推动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不力。乡镇、事业单位、开发区、国有企业参照执行。企业应对:地方环保监管力度将进一步强化,企业应提升环保合规优先级,避免因地方领导责任追究而引发更严格的执法风暴和区域限批。
2026年8月24日,生态环境部部长黄润秋主持召开部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推进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改革 提升排放检验质量的意见》。核心要求:强化机动车排放检验领域全链条监管,规范全流程检验行为;完善检验机构准入退出管理,提高排放检验合规水平;优化检验设备质量管理;加强检验机构精准监管,健全行业自律监督机制;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行为。同日会议还审议并原则通过《关于禁止生产以一氯二氟甲烷(HCFC-22)为制冷剂的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产品的公告》,要求引导企业按期做好HCFC-22制冷剂的淘汰工作。企业应对:拥有自有车辆检测能力的企业(如物流车队、厂内运输车辆)应核查检测设备校准状态和检测流程合规性;使用第三方检测服务的企业应选择资质合规机构;涉及HCFC-22制冷剂设备的企业应制定替代计划。
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碳排放计量能力建设指导目录(2026版)》,作为2024版的更新版本。核心变化:关键测量参数由39个增至58个,检测标准方法从82种扩展至169种,测量仪器设备由108种增至229种,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从85项增至156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从55项扩展至115项。重点补齐钢铁、水泥行业计量短板:钢铁领域新增总碳硫含量测定等检测标准,配套定碳定硫分析仪等;水泥领域新增氧化钙、氧化镁含量等测定标准。前瞻布局:完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计量体系;围绕造林碳汇、红树林营造、煤矿低浓度瓦斯利用、并网光热发电、并网海上风力发电等CCER项目方法学梳理全系列测量仪器;新增CCUS计量能力。背景:全国碳市场扩围至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欧盟CBAM正式进入征收期,对碳排放数据精准核算提出更高要求。企业应对:重点排放单位和CCER项目业主应核查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情况,强化计量器具溯源性要求,确保碳排放数据真实准确可溯源。
2026年8月24日,生态环境部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2025、2026年度发电行业以及2026年度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配额总量和分配方案》。核心要点:发电行业2025、2026年度继续纳入配额管理;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2026年度首次纳入配额管理;稳妥推行免费和有偿相结合的配额分配方式,有序实施配额总量控制;加强碳排放数据质量全过程监管,推动重点行业企业高质量完成履约。背景:生态环境部在"开局起步'十五五'"新闻发布会上明确,全国碳市场将在发电、钢铁、水泥、铝冶炼四个行业基础上扩大到石化、化工等高排放行业,实现对全国约80%二氧化碳排放的有效管控;全国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将为更多领域降碳增汇项目提供激励。企业应对:发电、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企业应做好配额核定和清缴准备工作,加强碳排放数据质量管理;关注有偿配额分配比例和碳价走势,评估碳成本对经营的影响。
应急管理部发布AQ 3067—2026《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准则》,2026年9月30日正式实施,替代原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化工重大隐患20条",由规范性文件上升为强制性安全生产行业标准。核心变化:判定情形由20项扩展至53项,管理框架细化为7大类别——重点从业人员(5项)、设计与规划(10项)、工艺技术(7项)、设备设施(9项)、生产运行(6项)、作业安全(9项)、安全管理(7项)。人员资质硬门槛大幅提升:"两重点一重大"企业主要负责人及分管生产、设备、技术、安全的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需具备化学、化工、安全等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或化工类中级及以上职称;爆炸危险性化学品岗位操作人员需具备化工类大专及以上学历(老员工在本企业干满10年且考核合格可豁免)。企业应对:立即对照53项判定情形开展拉网式自查自纠,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和整改清单;重点核查人员资质合规性,必要时启动招聘或培训计划;关注变更管理、报警响应处置、特殊作业管控等关键环节。
应急管理部同步发布AQ 3026-2026和AQ 3072-2026两份配套行业标准,与AQ 3067—2026于2026年9月30日同步实施。三份标准形成"重大隐患判定+特殊作业管控+安全设施设计"的完整标准体系。AQ 3026-2026聚焦化工和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对动火、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等特殊作业的审批流程、风险辨识、安全措施、监护要求等作出细化规定,特别强化承包商管理和变更管理。AQ 3072-2026规范安全设施设计要求,明确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周边条件、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装置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时须同步开展安全设施设计。企业应对:结合三套标准同步开展安全管理制度修订,重点更新特殊作业审批流程、承包商管理、变更管理、报警响应处置等关键环节操作规程;核查现有安全设施设计是否满足最新标准要求。
2026年3月25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火电厂及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对现行火电厂和锅炉标准进行首次全面整合修订。核心调整包括:颗粒物排放限值收严至5~10 mg/m³,SO₂收严至35~100 mg/m³,NOx收严至50~100 mg/m³;取消“特别排放限值”概念,统一执行超低排放标准;取消烟气黑度控制项目;增加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燃煤锅炉汞及其化合物限值统一加严至0.03 mg/m³。最具标志性的是首次将氨逃逸列为法定强制控制项目,统一设置8 mg/m³限值,标志我国大气污染治理正式迈入全过程精细化、精准化管控的新阶段。企业应对要点:火电、锅炉运营企业需提前评估现有脱硝系统氨逃逸水平,重点关注SCR/SNCR工艺优化与氨喷射精准控制,为正式标准实施预留技术改造窗口期。
2026年3月12日,第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自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法典整合30余部单行法律、共1242条,第二编“污染防治编”专设大气污染防治分编,构建源头防控—过程管控—末端治理—应急响应全链条治理体系。核心变化包括:扩大挥发性有机物监管范围至含VOCs原辅材料、产品;建立低挥发性有机物产品标识制度;细化扬尘管控、移动源监管、监测监管要求;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法定化。法典明确无证排污、超标排污、逃避监管排污等行为罚款上限提至100万元,情节严重可责令停业关闭。企业应对要点:所有涉气企业须以法典为基准重新梳理合规清单,重点关注VOCs全流程管控、无组织排放收集、治理设施与生产设施同步运行记录,以及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法定化要求。
2026年7月8日,财政部、税务总局、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征收挥发性有机物环境保护税试点实施办法》,自2027年1月1日起在石油煤炭及其他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医药制造业、炼铁炼钢业、通用及专用设备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印刷业共八个行业开展试点。这是环境保护税开征近十年来首次真正意义上的“扩围”——VOCs从以往仅对18种有毒恶臭类物质征税,扩展为300多种可监测VOCs整体作为一类大气污染物单独计税,污染当量值0.95千克,税额幅度每污染当量8~12元,具体适用税额由省级政府确定。首批8个行业排放九成以上属于无组织排放(储罐呼吸阀、管道密封点、废水处理设施液面逸散等),需“源头替代+过程控制+末端治理”全流程管控。暂不征收情形:不属于排污许可管理,或排污许可证未标识排放VOCs的企业。企业应对要点:8个试点行业企业须立即开展VOCs排放全面摸底核算,建立动静密封点LDAR台账、储罐呼吸损失核算、废水处理设施逸散监测体系,评估环保税成本并纳入经营预算。
2026年,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自然资源部、水利部、农业农村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等污水污染风险防范 保障农业灌溉用水安全的通知》(环办水体〔2026〕13号)。通知核心要求包括:一、优化空间布局,强化工业企业及园区建设项目用地审批,严守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深化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在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中明确污染物排放管控和环境风险防控要求;二、加强污水排放管控,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农产品加工废水排放须保证下游最近灌溉取水点水质符合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三、开展水环境问题排查整治,以入河排污口为抓手,2026年年底前完成整治方案制定并有序推进;四、对排放全盐量、重金属、有毒有害污染物等特征污染物的工业企业,指导开展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并依法载入排污许可证。承接转移的化工园区须严格按标准建设,严防转移带来环境风险。企业应对要点:位于农田周边或喀斯特地貌地区的工业企业须立即排查污水排放对下游农业灌溉的潜在影响,重点监测全盐量、重金属、有毒有害特征污染物,确保排污许可证载明相关限值要求。
2026年,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修改单。修改单核心调整包括:增设化学需氧量(COD)、氨氮、总氮、总磷4项指标的瞬时排放限值;将pH、色度、粪大肠菌群数3项指标的限值由日均值调整为瞬时值;针对出水不同排放去向,对粪大肠菌群数实施差别化管控,非回用去向的出水粪大肠菌群数限值调整为10000 MPN/L。修改单的实施意味着污水处理厂从“日均达标”向“瞬时不超标”的精细化管控转变,对进水波动应对、工艺调控响应速度、在线监测数据真实性提出更高要求。企业应对要点:工业废水接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企业须关注进水水质波动对污水处理厂瞬时达标的冲击风险,加强与污水处理厂的排放协议管理;自有工业废水处理站的企业可参考此修改单趋势,提前评估是否需要将日均控制升级为瞬时控制,并校验在线监测设备的数据准确性和响应频率。
2026年8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对环评与排污许可制度进行了系统性重塑。环评方面,第1095条明确对“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不再按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计算罚款,改为区分报告书和报告表差异化处罚:编制环评报告书的项目“未批先建”,处20万~1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万~1000万元;编制环评报告表的项目,处10万~5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500万元。排污许可方面,法典细化8类排污许可违法行为的处罚,将排污许可制度上升为法定核心制度,明确无证排污、不按证排污、逃避监管排污等行为的法律责任。法典还将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排污许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改革实践成果上升为法定制度。企业应对要点: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须严格履行环评和排污许可法定程序,杜绝“未批先建”;已持证企业须按证排污,重点关注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等排污许可合规义务,法典实施后处罚力度和确定性均显著增强。
2026年7月9日经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修订、8月3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正式发布,8月25日生态环境部官网转发。修订后的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领导成员,以及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领导成员。核心原则包括:党政同责、失职追责;依规依法、精准有效;严肃问责、终身追究。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包括:贯彻落实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不力致使生态环境问题突出;作出的决策违反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突破生态保护红线;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目标任务落实不力;发生严重环境污染和重大生态破坏事件应对处置不力等。乡镇(街道)、事业单位、开发区、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参照执行。企业应对要点:虽然该办法主要约束党政领导干部,但企业应高度关注地方主政官员被追责后可能引发的区域环保政策收紧、督察频次增加、项目审批从严等连锁反应,重大投资项目须充分评估地方生态环保责任落实情况和政策稳定性。
2026年8月18日,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碳排放计量能力建设指导目录(2026版)》,对2024版进行全面扩容升级。关键提升包括:关键测量参数由39个增至58个,检测标准方法从82种扩展至169种,测量仪器设备由108种增至229种,国家计量技术规范从85项增至156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从55项扩展至115项。目录重点补齐钢铁、水泥两大高耗能行业计量短板,新增总碳硫含量测定、氧化钙/氧化镁含量测定等检测标准及配套仪器设备;前瞻布局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计量能力,系统规范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电能计量;围绕造林碳汇、红树林营造、并网海上风力发电等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梳理全系列测量仪器。通知要求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生态环境部门督促重点排放单位和CCER项目业主增强碳计量意识,加强计量器具配备、管理和溯源。企业应对要点:全国碳市场已扩容至钢铁、水泥、铝冶炼行业,且欧盟CBAM正式进入征收期,企业须对照2026版目录评估自身碳排放计量能力缺口,重点配备碳排放相关计量器具并建立溯源体系,确保碳排放数据经得起国内核查和跨境验证。
2026年8月24日,欧盟委员会发布《CBAM核查与认可指南》,面向CBAM核查机构和成员国国家认可机构。该指南属于解释性指南,不取代CBAM正式法规,但明确了CBAM已从过渡期的排放数据申报阶段,正式进入“第三方核查+证据链验证”阶段。未来出口企业不仅需要计算产品碳排放数据,还必须证明数据真实、完整、准确,能够通过欧盟认可核查机构的审查。企业须建立完整的排放监测体系,完成数据监测计算并形成排放报告,对应数据需由符合要求的第三方核查机构进行验证,逐步形成完整合规的CBAM数据链条。此前欧盟CBAM已于2026年正式进入征收期,涉及钢铁、铝、化肥、水泥、电力、氢六大类产品。企业应对要点:涉CBAM产品出口企业须立即启动MRV(监测、报告、核查)体系建设,确保碳排放数据来源可追溯、方法学符合欧盟要求、原始记录完整保存;优先选择获得欧盟认可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开展预核查,识别数据链条薄弱环节;关注国内碳市场与CBAM的衔接政策,合理利用已清缴的国内碳排放配额抵扣。
2026年,应急管理部发布AQ3067-2026《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准则》,将于2026年9月30日正式实施。新标准在原有基础上保留细化20项内容,新增3项专项整治要求,结合近年典型事故教训补充20项事故导向条款,新增2项风险防控条款,共计53项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情形。标准覆盖七大核心模块:重点从业人员(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考核不合格、涉及“两重点一重大”企业管理人员学历职称不达标、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等)、设计与规划(装置无正规设计、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足等)、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生产运行、作业安全(特殊作业管控不严)、安全管理。各地应急管理部门已密集开展宣贯培训,要求企业迅速开展拉网式自查自纠,建立问题清单、责任清单和整改清单,实行销号式闭环管理。企业应对要点:所有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须立即组织全员学习AQ3067-2026,对照53项判定情形开展全覆盖隐患排查;重点关注人员资质合规、报警响应处置、变更管理流程、特殊作业票证管理、重大危险源包保责任人履职等高频问题;2026年9月30日后监管部门将以新版准则为重要执法依据开展专项检查。